經查,當事人于2017年起在公司自營公司網站上宣傳“采用專利的軟啟動技術”,但未取得軟啟動技術專利權。以上內容,當事人已于2023年5月15日停止并刪除“采用專利的軟啟動技術”的宣傳。
上述事實,有詢問筆錄、網絡監測及電子數據取證文書等證據證實。
本局于2023年6月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浦[2023]152023001619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故視為放棄。
當事人使用無效的專利作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之規定。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