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見義勇為受傷后起訴被救老人,被救助者拒絕確認救助情況,導致見義勇為者無法獲得應有的榮譽和補償。
上海市民柴先生在乘坐上海地鐵7號線鎮坪路站的上行自動扶梯時,挺身而出救助了一位突然站立不穩向后摔倒的老人,導致自己腿部受傷。雖然柴先生的行為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但當他試圖獲得“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時,卻遭遇了被救助者古女士的拒絕。古女士拒絕確認救助情況,使得柴先生無法獲得應有的榮譽和補償,這讓他感到心寒。
柴先生將古女士訴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法院調取了監控視頻和診斷報告,認定柴先生的救助行為屬實,并判決古女士補償柴先生7000元。這一判決不僅為柴先生討回了公道,也為見義勇為者提供了法律支持。
見義勇為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自然人,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搶險救災的行為。構成見義勇為需要滿足以下要件:行為人是自然人、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為、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