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發布維保新消息!15天維保一次電梯的規定要取消啦?!
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再次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稿)》意見的函,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稿)》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特種設備處(局)征求意見。
根據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稿)》與舊版以及上一版都有了很多改動。
1、為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宣傳教育,普及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特種設備安全意識。將每年6月29日為全國特種設備安全日。
2、電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單位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者修理。
3、刪除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改成電梯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定期進行清潔、潤滑、調整、監測和檢查等維護保養。推動維護保養模式轉變,依法推進按需維保,鼓勵推廣“全包維保”、“物聯網+維保”等新模式,引導電梯使用單位從“重維保過程”向“重維保效果”轉變,激發電梯制造單位提升制造和維保質量的內生動力,促進電梯制造企業提供優質優價的“設備+維保”一體化服務。
4、為杜絕特種設備制造、維保、使用單位中聘用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從事檢驗、檢測工作,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業。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業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暫扣人員資格6個月以上2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格。
5、規定特檢院檢驗前報送檢驗計劃,加強對檢驗機構,特別是在不同地區開展流動檢驗的機構,檢驗行為的監督。規定及時報送檢驗結果,有利于監督管理部門動態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消除問題隱患,避免超期未檢。
6、將電梯轎廂墜落定義為一般事故。
7、第十七條修改為: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
電梯的制造單位不再具有相應類別電梯的生產許可資格的,可以由取得相應資格的單位進行電梯的改造、修理。承擔改造的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加貼設備銘牌,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情況告知直轄市或者設區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
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發生特種設備突發事件未按規定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9、出具虛假的自行檢測結果或者自行檢測結果嚴重失實的。責令整改,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有關人員的資格。
10、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相應資格證書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或者吊銷證書,并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1、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人員嚴重違法情形,增加經濟處罰,落實從業人員相關責任,包括違反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的,由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處分;情節嚴重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事故的,吊銷相關人員的資格。
12、細化對檢驗、檢測機構違法行為的罰款,增加情節較重情形的處罰規定,情節較重的,暫扣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6個月,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在6個月內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機構資質和有關人員資格。
產品是否必須要有執行標準?標準是否必須標注?總局最新詳細回復
產品是否必須要有執行標準?標準是否必須標注?
問:您好,請問在生產的產品是否都需要有執行標準?執行標準是否必須要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上標注?
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對于是否在具體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上標注執行標準,不同產品有不同要求,建議咨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時間:2024-06-12
總局:一機電類特種設備TSG大規范1號修改單!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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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起重機械安全監管,我局組織對《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TSG 51—2023)第1號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重慶市北碚區一男子安裝電梯時墜落,消防火速救援 近日,重慶市北碚區三溪口鳳棲路5號一男子正在電梯井內安裝電梯,由于保險繩突然斷裂,男子從三樓掉到二樓平臺,導致右腿摔傷,無法正常行走,工友發現后幫忙報警求助。北碚區蔡家消防救援站接到報警后立即出動1車7人趕往現場救援。
消防救援人員到場后發現,電梯井屬于鏤空狀態,被困男子躺在三樓與二樓之間無法動彈。消防救援人員穿戴好保護裝備,從二樓電梯口進入,為被困男子穿上安全腰帶和保護繩索,將他抬上救援擔架,使用傳遞的方式轉移到救護車上,由現場醫護人員送往醫院救治。
痛心:北京兩名電梯安裝工墜落身亡!
北京城建匯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6·9”事故
2024年6月9日17時48分,位于昌平區馬池口鎮六環路土城出口土城新村改造土地一級開發項目A-07地塊R2二類居住用地項目(1#住宅樓等56項)二標段國譽燕園項目工地,北京城建匯友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電梯安裝工人安裝電梯曳引機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乘客一系列胡亂操作,墜落電梯井道死亡
?各電梯使用單位、維保單位:
2024 年 6 月 13 日,位于某鎮一出租屋內發生了一起人員從電梯井道高處墜落的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經初步了解,死者在該出租屋 12 層使用電梯搬運雜物時,用撬棍放于電梯門之間欲阻擋電梯門關閉,由于電梯門防夾裝置無法感應到撬棍,電梯關門并夾住撬棍向上運行,撬棍撞擊并破壞電梯層門門鎖裝置,導致死者能從外扒開電梯層門從而失足墜落電梯井道死亡。
請各電梯使用單位馬上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安全隱患自查自糾表》附件1進行排查,并對電梯的安全使用進行宣貫宣傳。也請維保單位配合。
自查表于2024年6月21日前填寫好,交到市場監管協管中心(XX站或者XX站)。
浙江金華立案查處!經營性自建房電梯:請注意! 2024年5月17日,磐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磐安縣某棋牌室進行檢查發現其用于經營性使用的電梯一臺,該電梯未辦理使用登記且無法提供檢驗合格報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下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用該電梯,并對其予以立案調查。
定性和法律適用
當事人將未經檢驗的電梯用于經營使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法院全程“在線”湖南長沙一小區88戶業主拿回電梯加裝款 “感謝法院面對面、手把手幫助社區解決糾紛,讓小區88戶業主拿回了全部電梯加裝款。”近日,望城區高塘嶺街道湘陵社區和湘陵小區業委會給望城區法院送去錦旗,為該院溫情司法解民憂“點贊”。
2021年10月,湘陵小區居民經過商議決定在各樓棟加裝電梯,并與某電梯公司簽訂加裝電梯合同。然而,電梯公司最終基于施工成本考慮,提出要解除合同。經湘陵小區業主與電梯公司協商,雙方達成協議:前期設計、勘探等投入成本由電梯公司承擔;業主繳納的100余萬元款項由電梯公司分兩期退還業主。
到了2023年12月底,電梯公司共退還80余萬元,還有88戶業主繳納的20余萬元電梯安裝款未能按時退回。眼看春節將至,電梯沒能裝上,安裝款又遲遲退不回,業主們擔憂退款無望,情緒較為激動。為此,湘陵社區干部龍旭找到望城區法院立案庭庭長胡慧尋求幫助。
在法院指導下,社區干部與業主委員會通過微信群、小區公示欄等渠道發布公告,就與電梯公司進行調解廣泛征求意見,并與業主核對退款賬目。最終,湘陵小區業主委員會與電梯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電梯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前退還剩余的20余萬元款項,雙方一致同意,當場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在線申請司法確認。
約定履行期限屆滿后,電梯公司沒能如約付款,業主委員會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張穎多次約談電梯公司負責人,多方查找財產線索,同時將執行進展情況及時通報給龍旭和業主委員會代表。今年5月,法院順利劃撥電梯公司足額款項,業主委員會及時將退款本金及利息發放給了業主,該起糾紛畫上圓滿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