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是否必須要有執行標準?標準是否必須標注?
問:您好,請問在生產的產品是否都需要有執行標準?執行標準是否必須要在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上標注?
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國家鼓勵團體標準、企業標準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第三十六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未依照本法規定公開其執行的標準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上公示”。對于是否在具體產品或者說明書、包裝上標注執行標準,不同產品有不同要求,建議咨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
回復部門:標準創新管理司
時間:202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