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
《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已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并經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2月19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的決定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由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五屆〕第11號
《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已由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于2019年1月7日通過,并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9年2月12日
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
(2019年1月7日淄博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9年2月12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型與施工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五章 檢驗和評估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工作,預防電梯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使用以及與使用安全相關的設計、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電梯,指動力驅動,利用沿剛性導軌運行的箱體或者沿固定線路運行的梯級(踏步),進行升降或者平行運送人、貨物的機電設備,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電梯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商務、教育、旅游發展、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消除事故隱患。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第五條 負有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納入公共安全教育,培養學生、幼兒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公益宣傳教育,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六條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 鼓勵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運用信息化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維護保養等實施管理和服務。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高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八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將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信用記錄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對嚴重失信行為予以公示。
第二章 選型與施工
第九條建設項目中電梯的設置、選型應當滿足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電梯應當同時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三級負荷供配電區域內選用的乘客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滿足建筑結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中應當注明電梯類別、規格和性能等技術指標。
電梯設置、選型不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不得通過設計文件審查,不予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第十條 電梯井道、機房、底坑以及進出機房通道等建設應當符合相關規范、標準。
第十一條 電梯供電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高層建筑電梯應當按照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配電,消防(員)電梯供電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通信運營商應當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通信運營商安裝設備。
第十二條 學校、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鼓勵住宅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第十三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編制施工方案,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并真實記錄施工、自檢情況。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對零部件和機房、井道、底坑等進行檢查,不符合電梯和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不得施工。
第十四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經監督檢驗合格的,施工單位應當自檢驗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電梯鑰匙、技術資料、監督檢驗報告等移交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單位,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
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防止他人使用電梯。
第十五條 電梯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電梯零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追溯制度,保證產品符合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明示質量保證期限。
第十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運行的技術障礙。
第十七條 電梯轎廂裝修重量超出制造單位明示預留裝修重量的,應當在電梯制造單位指導下進行。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轎廂裝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第三章 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所有權人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托單位為使用管理單位;
(三)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電梯屬于共有的,共有人應當協商確定責任人代為履行使用管理單位義務,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未確定責任人的,不得使用;
(四)出租或出借場所配有電梯的,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沒有約定的,出租或出借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落實使用管理單位。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電梯所有權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保證安全管理工作的連續性。新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建立使用安全和責任制度、制定操作規程;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三)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電梯改造的,在改造后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四)將使用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固定在電梯轎廂內、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出入口顯著位置;
(五)保持電梯應急照明和緊急報警裝置正常運行,落實值班人員負責電梯運行期間的應急響應;
(六)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電梯自行檢查,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七)勸阻不安全、不文明乘用電梯行為;
(八)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電梯鑰匙;
(九)電梯停用前,應當對轎廂進行檢查,防止轎廂內滯留乘客;
(十)運載物品可能造成電梯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一)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停用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十二)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時限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過程進行監督;
(十三)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作出記錄;
(十四)電梯停止運行,應當及時公告停止運行原因和恢復運行時間。
第二十條 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對電梯運行情況進行巡查,并如實記錄巡查情況;
(三)編制電梯定期檢驗計劃,督促落實定期檢驗工作;
(四)張貼使用標志、警示標志、安全注意事項;
(五)管理電梯鑰匙;
(六)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立即組織救援;
(七)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并對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八)組織開展電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九)按照規定報告電梯事故,參加事故救援,協助事故調查;
(十)發現電梯安全隱患,立即進行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電梯,并及時報告安全管理負責人。
第二十一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電梯應急救援通道暢通。
禁止在電梯層門和井道安全門外加裝或者設置影響應急救援、檢驗、維護保養等工作的設施或者障礙物;禁止在轎廂、機房、井道、底坑內安裝或者放置影響電梯安全的設施或者物品。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管理,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自行檢查的頻次和維護保養的項目、頻次:
(一)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
(二)高負荷運行的;
(三)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四)一百米以上高層建筑使用的;
(五)故障頻率高或者投訴多的;
(六)存在其他情形需要實施重點管理的。
第二十三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逐臺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移交全部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二十四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保證電梯視頻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視頻監控資料真實完整。視頻監控資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視頻監控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電梯監控信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除事故調查、故障分析、行政執法和司法調查外,不得復制視頻資料。
第二十五條 乘客應當按規定乘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強行開啟、撞擊、倚靠電梯門;
(四)用身體、物品阻擋關門;
(五)在自動扶梯上逆行或者使用童車;
(六)在電梯上打鬧、蹦跳,在出入口滯留;
(七)拆除或者損壞電梯零部件、附屬設施、標志、標識;
(八)在電梯轎廂內吸煙或拋扔雜物;
(九)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電梯運行安全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乘用電梯應當由成年人陪同。
利用乘客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六條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運行、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修理、改造、更新等所需的費用,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住宅電梯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經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組織業主協商解決。
第二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或者故障等緊急情況導致電梯不能正常使用、需要立即修理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應急程序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實施。
在本市開展電梯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登記表、資質證書復印件、法人委托書等材料。維護保養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應急救援電話、辦公場所地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更換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持電梯檢驗合格報告和更換后的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維護保養合同原件到原電梯檢驗機構申請變更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出具新的使用標志,并及時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更換后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信息。
第三十一條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和方案,并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現場作業不得少于二人,作業現場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證作業安全;
(三)設立二十四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及時受理電梯故障報告;
(四)實施或配合應急救援機構救援;
(五)真實、完整記錄每臺電梯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情況,維護保養記錄(含無紙化電梯維護保養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六)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專項應急預案,配合使用管理單位進行應急演練;
(七)對維護保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記錄保存不少于四年。
第三十二條 電梯載荷試驗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由使用管理單位提出,維護保養單位實施,經檢驗機構現場觀察確認。
第三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 檢驗和評估
第三十四條 電梯檢驗應當由依法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生產或者使用管理單位提出檢驗申請,應當在申請表中注明電梯的設計選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交相關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五條 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一)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的;
(二)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設備事故等致使電梯安全技術性能受到影響,重新使用的;
(四)其他規定情形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受理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申請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及時實施現場檢驗,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經檢驗合格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依法出具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監督檢驗不合格的,由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告知生產單位不得交付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告知使用管理單位立即停止使用。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出具檢驗報告的當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向安全監察信息化管理系統傳輸更新數據。
檢驗中發現未進行監督檢驗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及時通知使用管理單位改正,并向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繼續使用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主要零部件達到設計使用次數的;
(二)故障發生頻率高,并且所有權人同意評估的;
(三)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四)其他情形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第三十八條 電梯安全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安全評估過程進行影像記錄,影像記錄保存不少于五年。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報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電梯所有權人。
電梯安全評估結論可以作為電梯修理、改造、更新的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公眾聚集場所使用的;
(二)涉及使用安全投訴較多的;
(三)近兩年發生過電梯安全事故的。
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教育、旅游發展、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將電梯安全管理納入本行業安全管理,組織開展現場監督檢查,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消除事故隱患。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就電梯設置、選型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的質量和檢驗、檢測結論進行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加,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
第四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無法送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可以將監察指令張貼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同時將監察指令副本抄送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接到維護保養單位關于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報告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視情況發出停止使用電梯的安全監察指令、責令使用管理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接到檢驗檢測機構關于電梯未進行監督檢驗即交付使用、使用未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報告后,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對檢驗意見通知書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三條 公眾聚集場所、住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制定電梯專項應急預案,根據類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記錄演練情況。其他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根據所維護保養的電梯類別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記錄演練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生電梯困人的,乘客可以通過緊急報警裝置聯系使用管理單位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應當即時響應,安撫乘客,并立即報告安全管理人員。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立即處置,根據救援需要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和相關單位。
發生電梯事故,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一小時內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
第四十五條 維護保養單位接到電梯困人報告后,應當安排維護保養人員在三十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應急救援機構聯動配合的電梯安全應急救援機制。
發生電梯事故,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啟動特種設備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 供電企業計劃停電,應當按照規定提前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停電通知后應當予以公示,按照操作規程停止電梯運行。
因意外停電,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啟用備用電源恢復電梯供電的,應當對電梯運行狀況進行檢查;不能立即恢復供電的,應當及時對電梯轎廂進行檢查,有被困人員的應當及時解救。
第四十八條 電梯造成人身傷害,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先行墊付搶救治療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規定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施工記錄、自檢記錄、維護保養記錄造假或者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電梯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使用管理單位指使電梯改造、修理或者維護保養單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主要零部件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運行技術障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規定,未委托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電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和管理電梯鑰匙的;
(三)未按照規定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出具虛假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管理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應急處置或者救援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落實值班人員或者值班人員接到報警不履行職責的;
(二)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維護保養人員未按照規定時間趕到現場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相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規定的“運營使用單位”,是指所有權人或者受所有權人委托對電梯使用安全進行管理的單位;
(二)與使用安全相關的設計,是指電梯的設置、選型、供配電等;
(三)主要零部件,包括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調速裝置、電動機、制動器、減速器、曳引輪、懸掛及端接裝置、繩頭組合、層門、玻璃轎門、玻璃轎壁、棘爪裝置、液壓缸、高壓軟管、防爆電氣部件、梯級、踏板、扶手帶、梯級(踏板)鏈、滾輪等;
(四)安全保護裝置,包括門鎖裝置、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轎廂意外移動保護裝置、含有電子元件的安全電路以及可編程電子安全相關系統、夾緊裝置、附加制動器、限速切斷閥(或者節流閥)等;
(五)電梯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重傷或者乘客被困兩個小時以上的事件。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關于《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的情況說明
——2018年8月29日在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周建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托,現對提請審議的《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展,我市電梯數量與日俱增,截止目前,電梯數量已達1.9萬余臺,其中住宅電梯約1.3萬余臺;公眾聚集場所電梯2000余臺,近幾年的年增長率都在20%以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推進,電梯的保有量仍將快速增長。
電梯是八大類特種設備中比較特殊的一類。它即是房屋建筑的附屬設施,又是一種垂直公共交通工具。它與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而且容易產生較大的社會影響。大多數電梯的所有權者、使用者、管理者、維護保養者是不同的主體,涉及的法律責任關系較為復雜。近年來,我市電梯安全方面雖然未出現有較大影響的事件,但是,因電梯故障或者違規使用所造成的困人和傷人等情況,還是時有發生,也出現了一些糾紛,引起了社會相關方面的廣泛關注。因此,出臺電梯安全地方法規,明確各方法定責任,保障電梯安全使用,勢在必行。
在《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著力破解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難題。經調研發現我市電梯安全管理存在10個方面的25個突出問題。主要有:一是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不夠明確,更缺少基層組織協助管理的規定,監管存在盲區;二是部分電梯使用安全管理主體得不到落實,存在有人用無人管的情況;三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三方責任不清,安全管理相互推責,以維護保養代替管理的問題突出;四是電梯維護保養存在惡性競爭,有些維護保養單位只收費不維保、以修代保、維保記錄造假等不誠信經營的問題突出;五是相關部門(或單位)監管工作脫節,電梯選型或供電配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安全隱患或者使用不便;六是使用不當或者不文明使用行為增加了電梯的故障;七是因電梯故障或事故出現的糾紛時常發生,有些糾紛處理缺乏依據;八是電梯故障困人或事故發生后,部分應急處置工作不夠及時和恰當;九是住宅電梯維修更新資金籌集難、提取難,使用情況不夠透明;十是對電梯信息化管理中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缺少處理的依據。現有的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不能全面覆蓋,需要通過地方立法進行規范和解決。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6年《淄博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列入人大立法調研項目后,市質監組成了起草班子,有關人員在深入調研和學習借鑒外地先進經驗并廣泛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于2017年11月初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市法制辦從今年1月份開始進入審查程序,在聽取有關起草情況介紹,查閱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地立法的基礎上,經過多輪審查與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4月中旬發至政府立法咨詢律師征求意見,并通過市政府網站、淄博政府法制網、《魯中晨報》等渠道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之后又在張店區和沂源縣召開了由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居)民委會、物業管理、維護保養、檢驗單位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召開了市直相關部門、保險行業、部分物業管理單位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在本市征求意見和調研的基礎上,又帶著問題先后到常州、上海、廣州、深圳進行了考察學習。根據征求意見和外地考察學習情況,又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會簽稿)》,分別發至市公安、經信、應急辦、住建、規劃、房管等部門進行了會簽。經法制辦主任會議討論后,報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規范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有8章62條。包括總則、選型與施工、使用管理、維護保養、檢驗和評估、應急處置與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
《條例(草案)》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了有關制度設計。其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構建多元共治的管理體系。一是針對當前監督管理存在盲區的問題,在明確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同時,明確了住建、公安、經信、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規定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相關單位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消除事故隱患,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責。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使用管理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的相關職責。二是針對個別住宅電梯有人用無人管的問題,明確了不同情況下使用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同時規定未落實使用管理責任人的電梯,不得使用。
(二)規范電梯設置與供電、通信保障問題。針對目前建設工程中存在部分電梯配置未考慮消防和醫療救護等功能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建設項目中電梯的設置、選型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以及標準的規定,且滿足日常使用、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明確了電梯設置、選型涉及的相關單位審查把關的職責。為保障電梯供電和緊急情況時能夠及時報警,《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供配電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
(三)明確電梯產權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保單位、乘客等相關方安全責任。《條例(草案)》明確和細化了電梯產權、管理、維保、乘客等相關方在電梯使用安全方面的責任。規定了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自行檢查、申報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保證緊急報警系統有效使用、制止乘客不安全行為、對特定情形的電梯實施重點管理、發生故障或事故時及時進行應急搶險等12個方面的職責義務。規定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性能、協助使用管理單位制定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24小時應急值班、參加應急救援等7個方面的職責義務。《條例(草案)》規定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使用安全事項,并在吸取有關事故教訓的基礎上,明確了9種禁止的行為。
(四)完善電梯應急保障機制。電梯困人是經常發生且難以避免的世界性難題。為了有效應對這類問題,《條例(草案)》在明確相關預防措施的同時,明確了三個救援渠道。一是當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乘客通過電梯內的緊急報警裝置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值班人員,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按照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二是乘客根據使用標志上的應急救援電話,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應急救援,維保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三是以消防機構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力量為依托,建立專業快速應急救援機制。發生電梯事故時,依法啟動地方政府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五)明確電梯相關費用的籌集和使用管理。《條例(草案)》明確了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相關費用的義務和監督費用使用的權利,規定了電梯修理、改造、更新和緊急情況使用住房維修資金的程序,明確了維修資金缺失情況下的籌措機制。未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需要籌集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有關業主協商解決。《條例(草案)》規定了電梯廣告收入的使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六)推動和規范信息化技術在電梯安全方面的應用。提升現代信息技術與安全生產的融合度,是《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確定的一項重要政策。《條例(草案)》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以及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采用信息化技術對電梯安全運行、維護保養實施管理與服務,增強事故防范和應急救援能力。規定公眾聚集場所、住宅使用的電梯應設立視頻監控系統,并且規定了相關信息保密的要求。除事故(故障)調查、司法調查、行政執法檢查外,不得查閱或者復制有關信息。《條例(草案)》還規定了生產和維保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限制電梯運行的技術障礙,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使用無紙化電梯維保記錄給予了合法地位。
(七)完善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條例(草案)》通過規定電梯設置、安裝驗收、配件溯源、自行檢查、修理、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等環節的管理,并且要求真實記錄相關情況,健全安全技術檔案,進一步完善了電梯全生命周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努力實現問題可查、責任可追。針對少數單位修理和維保記錄造假等突出問題,規定了相關安裝、改造、修理、維保單位應當真實記錄每臺電梯施工和故障處置情況并保存,維護保養記錄需經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的要求。
(八)加強企業誠信自律機制建設。物業公司等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在電梯安全管理中處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也是相關經費的管理與使用者。目前,這兩個環節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手段多種多樣,立法難以全面涉及到電梯使用者權益的各種具體情形。要實現依法依規進行管理和維修的目標,最核心最關鍵的是企業的自我約束和誠信經營。《條例(草案)》對于特種設備行業協會推進行業自律和誠信體系建設,監管部門建立相關不良信用記錄和信息公示制度作出了規定。期望通過加強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場環境,保障電梯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九)實行安全責任保險和搶險及醫療費用墊付制度。為提高電梯事故和相關意外事件造成人身傷害的賠付能力,減少因意外出現的賠償糾紛(包括“碰瓷”)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公共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同時規定了電梯事故搶險和醫療費先行墊付制度。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事故應急墊(支)付機制。未投保安全責任保險的,搶救治療費用由發生事故電梯的使用管理單位先行墊付。
(十)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針對不按規定審查圖紙、使用不合格零部件、違規設置技術障礙、施工記錄或檢(試)驗報告造假、不具備工作條件實施維護保養、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使用管理單位不依法履責、應急搶險工作不力等違法行為,參考相關法律法規類似情節的處罰規定,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8年10月24日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宗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29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體認為,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我市電梯數量與日俱增,電梯作為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一類特種設備,涉及多個安全責任主體,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明確各方的安全責任,規范電梯的使用和監督管理,很有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會同市人大財經委工作室、市法制辦和市質監局等單位,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研究修改,并將修改后的條例草案印發市有關部門、區縣人大常委會、高新區、經濟開發區、文昌湖區和立法咨詢專家等征求了意見;通過媒體、網站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印送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征求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9月中旬,法工委赴淄川、臨淄進行立法調研,征求了基層有關部門、單位、代表的意見;10月11日至16日,根據省直有關部門以及上述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法工委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條例草案再次集中研究修改。10月19日,法制委召開第9次會議,對修改后的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區縣、立法咨詢專家和政協委員提出,應對電梯的種類和范圍作出界定。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根據上位法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增加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內容為:“本條例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二、財經委和有的省直部門提出,對電梯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條例草案規定得不夠全面。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應當增加有關部門。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增加了“商務、教育、旅游發展、衛生健康”等四個部門。
三、有的政協委員、立法咨詢專家提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保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對電梯安全知識負有宣傳義務,條例草案對此未作規定,建議增加。修改時,增加了相關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二款,內容為:“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以及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使用知識的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四、有的政協委員提出,條例草案不應限定投保電梯的種類,應當明確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主體,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修改為:“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五、有的省直部門提出,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的“符合國家標準”,比較籠統,建議明確。鑒于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于調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職責機構編制的通知》已將公安部指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的職責劃入住建部,本條第二款規定由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內容與該《通知》要求不一致,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中明確了相關標準,內容為:“電梯的設置、選型應當滿足消防、醫療救護、無障礙通行等需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消防電梯還應當同時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同時,刪除了“消防機構不予通過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的內容。
六、有的區縣提出,高層建筑電梯供配電根據高度分為一、二級負荷,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僅規定按二級負荷供配電,降低了供配電標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將“高層建筑電梯應當按照二級負荷供配電”修改為“高層建筑電梯應當按照不低于二級負荷供配電”。
有的通信公司提出,條例草案規定了通訊運營商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的義務,也應當明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配合責任。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通信運營商應當保證電梯轎廂內移動通信信號覆蓋,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提供電源,并配合通信運營商安裝設備。”
七、財經委提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不是電梯裝修的唯一主體,建議刪除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中的“使用管理單位”。同時,有的立法咨詢專家提出,有些電梯安全事故與轎廂裝修使用的材料有關,建議對轎廂裝修材料的使用作出規范。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七條修改為:“電梯轎廂裝修重量超出設計范圍的,應當在電梯制造單位指導下進行。符合相關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電梯轎廂裝修不得使用易燃、易碎、有毒、有害等材料。”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咨詢專家提出,對于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條例草案對使用管理單位的確定比較混亂,實踐中有些業主委員會也不能很好的履行使用管理單位的義務。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依據上位法規定,參照有關技術標準和外地做法,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六項修改后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五項,內容為:“業主自行管理的,電梯共有產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共有產權人應當協商確定責任人代為履行使用管理單位義務,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電梯未確定責任人的,不得使用;”
九、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都是對使用管理單位義務的規定,建議合并;在使用單位管理義務中,應當增加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條例草案缺少電梯停運時保障乘客知情權的內容,建議增加。修改時,采納了上述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合并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增加的相關內容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的第二項、第十四項,內容分別為:“(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十四)電梯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公告停止運行原因和恢復運行時間。”
十、財經委、有的區縣和立法咨詢專家提出,近年來,兒童乘坐電梯無人陪護引發的電梯事故較多,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修改時,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增加相關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內容為:“學齡前兒童乘坐電梯應當由成年人陪同。”
十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電梯廣告收入屬于電梯所有權人所有,應當保障其對收支情況的知情權,條例草案缺少相關內容,建議增加。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增加相關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同時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調整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內容為:“電梯廣告收入的使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決定。未作決定的,主要用于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和補充專項維修資金。
“電梯廣告收入的收支情況,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
十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財經委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關于維保單位信息變更告知監管部門的時間和條例草案第三十條檢驗機構出具新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的時間,均未明確具體時限,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分別將上述兩條中“及時”修改為:“自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
十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咨詢專家提出,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的提出檢驗申請,應當明確具體時限,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修改后,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內容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十四、財經委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內容具有內在關聯性,分開表述邏輯關系混亂,并且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對監督檢驗、定期檢驗未作區分,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將上述兩條修改后合并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進一步明確了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內容、程序、檢驗結果的使用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責任等內容。
十五、財經委提出,國務院有關文件要求對使用年限較長的老舊電梯建立安全評估機制,條例草案未作規定,建議增加。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中增加一項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內容為:“使用十五年以上的;”
十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立法咨詢專家提出,條例草案缺少對相關監管部門職責的規定,建議增加。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根據上位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增設一章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章監督管理,從檢查對象、檢查內容、監督抽查、監察指令、隱患處置等方面對相關監管部門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十七、有的省直部門提出,條例草案應當明確政府在應急處置方面的責任,建議增加。修改時,采納了這一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應急救援機構聯動配合的電梯安全應急處置機制。”
十八、省保監局提出,電梯造成人身傷害,保險機構先行墊付搶救治療費用,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建議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修改后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內容為:“電梯造成人身傷害,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先行墊付搶救治療費用;未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由使用管理單位先行墊付。”
十九、有的區縣提出,條例草案第五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額度與特種設備法規定不一致,建議刪除。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中一些結構不合理,以及表述不準確、不規范的條款和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淄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關于《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說明
——2019年1月7日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吳宗樂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會上,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后,法工委根據上述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審查意見,會同市質監局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2018年12月3日,法制委召開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淄博市電梯安全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表決稿)。經主任會議研究決定,現提請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關于住宅小區的電梯是否安裝視頻監控的規定,系業主自行管理的事項,不應用行政手段進行管理,應當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內容修改為:“學校、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為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鼓勵住宅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雖然規定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義務,但未具體規定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建議增加。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的第二十條,進一步明確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十項職責,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利用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和建筑垃圾對電梯安全影響較大,條例草案修改稿對此只規定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或進行現場管理的義務,而對乘客的義務未作規定,建議增加。根據這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內容為:“利用乘客電梯運載裝修材料和建筑垃圾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有的法制委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電梯廣告收入的支配系電梯所有人的私權,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屬于利用公權力干預私權利,應當修改。根據這一意見,刪除該條規定。
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關于電梯維保單位在本市開展維保業務應當設立辦公場所、配備人員、設備的規定,缺乏上位法依據,根據中央和省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政務環境的精神要求,無法律法規依據不得擅自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建議刪除相關表述和相應處罰條款(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五條)。修改時,采納了上述意見。
六、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關于電梯造成人身傷害后費用墊付的規定,涉及侵權責任賠償,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先行墊付超出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修改。修改時,采納了這一意見,刪除了相關內容。
七、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設定的行政處罰,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應當修改;第五十四條設定的行政處罰,建議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參照上位法最相類似行為,科學合理設定處罰;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法律行為上位法已作出規范,但未設定相應的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應當刪除。修改時,采納了上述意見。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作了其他一些文字修改和結構上的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