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小區電梯時
電梯突然失靈墜落
致人受傷住院
該找誰賠償
房地產公司、物業還是維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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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向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訴稱:其居住在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淄川區某小區內,某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管理單位。2019年11月22日7點13分,張某乘坐電梯時,因二被告疏于對電梯進行管理,導致電梯失靈墜落,致使張某受傷。雙方對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請求:某房地產公司、某物業管理公司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共計40000元。
某房地產公司辯稱:其對涉案電梯并無任何管理、維護義務,對涉案電梯負有管理、維修養護義務的人為某物業管理公司。某房地產公司不是造成張某損傷的侵權行為人。
某物業管理公司辯稱: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且某物業管理公司已在2019年4月1日就電梯維保事宜與某維保公司簽訂電梯維保服務協議,電梯的維保事宜由該公司負責,本案中某物業管理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居住在某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淄川區某小區內,已經交付使用多年。某物業管理公司是物業管理單位,2019年4月1日與某維保公司簽訂《**樓盤一期電梯工程維保服務協議》,涉案電梯由某維保公司定期檢驗、保養。2019年11月22日7點13分,張某乘坐電梯時,電梯突然失靈從24樓墜落到23樓,致使張某受傷。張某告知了某物業管理公司,并先后到多家醫院進行治療。其中在淄川區中醫院住院治療26天,住院及就診天數共計51天。雙方對賠償事宜多次協商未果,為此張某訴至法院。某物業管理公司為張某墊付的費用為:醫療費2761.11元、護具費191.8元、交通費96.1元,支付鑒定費2080元,材料費100元,以上共計5229.01元。
審理過程中,張某申請對誤工期限、護理期限及人數申請司法鑒定;某物業管理公司申請對張某傷情與本案涉及的電梯事故的關聯性以及張某用藥的合理性進行鑒定。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誤工期限,建議以就診日數及住院實際發生日數計算;被鑒定人張某護理期限,建議以住院實際發生日數計算,住院期間2人護理;被鑒定人張某臨床癥狀與體征是損傷與退行性變(骨質增生)同等作用所致;被鑒定人張某治療符合醫療常規及被鑒定人實際病情需要,系合理性治療。
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物業管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共計26 899.22元。宣判后,張某向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張某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一、撤銷本院二審及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二、某物業管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張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等費用共計40000元。
以案釋法
本案涉及電梯致人損害案件中賠償責任主體及受害人特殊體質能否作為侵權損害結果形成的原因力如何認定問題。
一、電梯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此,在電梯墜落致人損害案件中,受害人只需要證明存在電梯墜落之事實,且因此受到損害,就應當推定電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存在過錯,受害人即可要求電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電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當舉證證實自身對電梯墜落之事故不存在過錯作為免責事由,若電梯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則推定其對電梯造成的損害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綜上,電梯墜落造成的侵權行為系特殊侵權情形,對于過錯的舉證責任采取倒置規則。
二、電梯致人損害賠償主體
電梯運營是“分段式”的,一般會涉及生產廠家、管理單位、維保單位、使用者等多個主體,往往會造成責任鏈條不清晰,更需要各個部門各司其職,合力負責才能得以保障電梯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由責任單位單獨或者各單位之間依據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1、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電梯作為特種設備,電梯生產廠家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因此發生電梯事故致人損害,若因電梯自身存在產品質量方面的缺陷或者瑕疵,那么電梯生產廠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物業公司與維保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了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體,即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具體到因電梯墜落引發的侵權案件中,小區全體業主作為小區電梯的共有人,委托物業公司對電梯進行管理,物業公司一般會委托第三方維保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發生電梯事故后,受害人在自身受到傷害起訴至法院時,一般會將物業公司及維保單位列為共同被告。首先,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物業公司對自己小區內的電梯負有安全維護義務,對小區業主也有安全保障義務。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受害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若因為電梯維保工作不到位,未能在電梯的日程運行中盡到對電梯的維修、日常運行維護等義務;在電梯發生故障后,未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維保單位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此,發生電梯致人損害事故后,一般而言物業公司與維保單位都要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若維保單位對電梯維護保養不當,維保單位同樣構成侵權。在審理該類案件需根據具體案情,并結合雙方的過錯程度分清內部責任之后,進而確認賠償份額。
具體到本案,張某因電梯墜落受傷,遂將某房地產公司、某物業管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并未起訴電梯維保單位。某房地產公司并非案涉電梯的管理人,無需承擔責任,而某物業管理公司作為案涉電梯的管理人,未能證實其對電梯墜落不存在過錯。因此,某物業管理公司作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方,應對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某物業管理公司以與某維保公司簽訂電梯維保協議為由抗辯要求不承擔責任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但某物業管理公司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中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的法律規定,向其他責任主體進行追償,但不能將責任直接推脫到第三方。
3、使用者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是電梯使用者違反電梯使用須知,超載或者誤操作,只要有確鑿的證據,由此造成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則由受害人自行承擔。
三、受害人特殊體質不構成侵權損害結果形成的原因力
侵權結果的發生,成因錯綜復雜,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有時與數個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考慮到數個行為對損害后果的損害參與度。在電梯墜落案件中,受害人存在特殊體質是否能作為構成侵權人減責或者免責事由?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特殊體質作為受害人自身存在的一種客觀因素,雖然對個人的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屬于相對穩定的狀態。受害人特殊體質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個人體質屬于客觀狀態而非主觀心態,并非法律規定的過錯,不能用于抗辯減輕侵權人的侵權責任。在電梯墜落致傷的案件中,受害人對于電梯墜落的事故發生若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自己特殊體質僅是事故造成損害后果的客觀因素介入,并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中的過錯,其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因此,受害人不應當因個人的體質特征對損害結果的發生自負責任,不能因此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具體到本案,根據鑒定意見,張某臨床癥狀與體征是損傷與退行性變(骨質增生)同等作用所致,但張某的個人體征癥狀并非法律上所規定的過錯,且張某有骨質增生與其受到損傷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張某不應因個人的體征癥狀對損害結果自負責任。一、二審因受害人張某個人特殊體質原因進而減輕某物業管理公司責任不當,再審對原審判決賠償責任分配不當問題予以糾正,判由某物業管理公司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維護保養中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保證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并負責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接到故障通知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