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各有關單位:
新修訂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 T7001—2023,以下簡稱新版《檢驗規則》)《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以下簡稱《檢測規則》)已陸續發布施行,為進一步規范本市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電梯監督檢驗
(一)做好實施過渡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23年第14號公告,2024年4月2日(含)之后申請監督檢驗的電梯,電梯檢驗機構應嚴格按照新版《檢驗規則》開展電梯監督檢驗。對于需要在過渡期內進行書面告知的電梯,由電梯制造單位或其委托的安裝單位在2023年10月1日前,登錄上海市電梯制造單位管理(https://zhizao.shse.info/)進行告知。
(二)新裝電梯選型配置要求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對于買賣雙方于《辦法》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含)之后簽訂供貨合同的電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以及相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等要求配置電梯,并配備符合相關標準的遠程監測裝置(雜物電梯除外)。
(三)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土建驗收要求
根據《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于在《辦法》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含)之后辦理施工告知的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電梯檢驗機構在受理安裝監督檢驗申請時,應查驗土建驗收合格的相關信息。
二、關于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
(一)做好實施過渡
下一次檢驗檢測日期在2023年12月31日(含)之前的電梯,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工作按照《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滬市監特種〔2020〕554號)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電梯檢驗檢測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滬市監特種〔2021〕585號)執行。下一次檢驗檢測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含)之后的電梯,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工作嚴格按照新版《檢驗規則》《檢測規則》執行。
(二)檢測單位名單公布
根據《辦法》第三十九條,本市符合檢測條件的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以及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統稱“電梯檢測單位”)名單,由市市場監管局在上海特檢網上服務平臺(http://cs.ssei.cn:8193,以下簡稱“特檢平臺”)進行公布。
(三)檢驗檢測申報入口
電梯使用單位可通過特檢平臺申報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市特檢院應在2023年11月底前按照新版《檢驗規則》《檢測規則》要求升級完善平臺功能。電梯檢測單位應在特檢平臺內公示業務承接范圍和收費標準,明確各環節辦結期限,公開承諾服務質量。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關于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周期
2024年1月1日起,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周期應當按照新版《檢驗規則》《檢測規則》確定,本市根據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在特檢平臺明確電梯檢驗檢測年份。電梯使用單位在申報電梯檢驗檢測時,應當根據系統確定的檢驗檢測年份選擇定期檢驗或自行檢測業務。如存在異議,由市特檢院協助解決。
(二)關于檢驗檢測數據上傳要求
本市推廣應用上海智慧電梯碼。2024年1月1日起,各區市場監管局要推動各電梯檢驗機構、檢測單位在開展電梯定期檢驗和自行檢測時使用“上海電梯檢驗檢測”微信小程序,掃碼上傳過程信息,并保證數據真實、完整。
(三)關于電梯檢測單位的監管
根據《辦法》第四十三條,各區市場監管局要加強對電梯檢測單位的監管,對電梯自行檢測工作質量組織實施抽查,發現電梯檢測單位存在未按照相關要求開展自行檢測、未及時上傳報告及相關數據、資源條件不能持續滿足要求、涉及投訴舉報較多且經調查屬實等情形的,應及時報告市市場監管局。
(四)關于使用標志的換發
自行檢測報告結論為“所檢測項目均符合《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的相應要求”的,電梯使用單位或其委托的電梯檢測單位,可向上海市特種設備檢驗管理信息系統(http://mis.ssei.cn:8190/login)上傳電梯自行檢測符合性聲明,經電梯檢驗機構確認填寫內容無誤后,換發相應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政策宣傳
各區市場監管局、臨港新片區市場監管局、市局執法總隊要加大宣傳力度,擴大政策知曉率,引導電梯使用單位按照最新要求申報檢驗檢測,確保電梯檢驗檢測改革平穩過渡。
(二)加強隱患報送
各電梯檢驗機構、檢測單位要高度重視信息報送。在電梯檢驗、自行檢測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停用電梯,第一時間向電梯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在《辦法》、新版《檢驗規則》《檢測規則》施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反饋情況(聯系人:鄭士嘉,聯系電話:64220000-2612)。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