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2023年第14號公告、《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TSG T7001—2023,以下簡稱“新版檢規”)、《電梯自行檢測規則》(TSG T7008—2023,以下簡稱“檢測規則”)和《安徽省電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動方案(2023—2025年)》,充分吸收我省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調整試點經驗和改革成果,平穩有序做好我省電梯檢驗、自行檢測調整過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監督檢驗
(一)實施時間。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承擔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執行新版檢規進行監督檢驗。
(二)特殊情況。對于買賣雙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簽訂供貨合同,或者已經通過公開招投標確定中標,并且需要在2024年4月2日(不含)以后實施安裝監督檢驗的電梯,相關要求按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3年第14號)執行。
二、關于定期檢驗
(一)實施時間。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在用電梯【包括由省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省局”)通告(2022年第12號、2022年第38號、2022年第79號、2023年19號,下同)確定參與試點的電梯,下同】均應按新版檢規確定的檢驗周期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有關說明見附件)。
(二)特殊情況。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防災、防疫等政策,以及災后勘察、事故調查等情況,省局可以提出提前或者延期定期檢驗時限,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一年,下次檢驗日期的月份以實際定期檢驗的日期為基準確定。
超期未檢驗不足一年的電梯,其下次檢驗日期的月份以實際定期檢驗的日期為基準確定。
(三)升級改造檢驗系統。省特檢院應于2023年10月30日前修訂并發布檢驗作業指導書,并按新版檢規完成對檢驗系統的改造升級,調整電梯檢驗項目、檢驗周期(標明在用電梯的“檢驗年”或“檢測年”)和檢驗報告格式,增設電梯檢測對接版塊,具備在線接收確認《電梯自行檢測符合性聲明》和換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可推送至使用單位端口自行打印等功能。從事電梯檢驗的機構應在線接受報檢、出具報告、存儲檔案等,確保完成受理、出具報告等的時限和檢驗檔案存儲符合新版檢規和《安徽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具備換發含有電子簽章《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功能。
三、關于自行檢測
(一)平穩過渡試點政策。2024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由省局通告公布的試點區域和檢測機構(含自檢機構)可繼續執行試點政策(含國市監特設〔2020〕56號文、皖市監特設〔2020〕3號文、皖市監函〔2021〕399號文及上述四個通告),省局不再公布新的試點區域和檢測機構。自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在用電梯全部按檢測規則實施自行檢測。(自行檢測周期有關說明見附件)。
(二)特殊情況。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防災、防疫等政策,以及災后勘察、事故調查等情況,省局可以提出提前或者延期自行檢測,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下次檢測日期的月份以實際自行檢測的日期為基準確定。
超期未檢測不足一年的電梯,其下次檢測日期的月份以實際定期檢驗的日期為基準確定。
四、關于電梯使用標志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電梯使用標志換發按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要求執行,樣式按省局通告(2022年第38號)附件2執行。2023年底前,各檢驗機構應實現換發加蓋電子簽章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電梯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的出臺實施是國家對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調整的重大改革政策。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正確認識改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統籌發展和安全,高度重視電梯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過渡期工作,及時部署安排,確保有序銜接,平穩過渡。
(二)加強宣傳引導。各市局要組織監管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電梯使用維保單位全面認真學習新規則,結合“特種設備企業主體責任推進年”活動、日常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向社會各界廣泛宣傳電梯檢驗檢測方式調整政策。鼓勵發揮行業協會宣傳引導作用。對涉及電梯的輿情要及時研判處置,杜絕發生有重大負面影響的事件。
有關電梯自行檢測的政策要求將另文發布。
附件:電梯定期檢驗檢測周期有關說明
2023年7月18日
附件
一、關于定期檢驗
(一)以安裝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15年以內的電梯,分別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進行定期檢驗。舉例:某電梯于2020年安裝監督檢驗合格,2021年為第1年、2022年為第2年,2023年為第3年,2024年為第4年……故該臺電梯應分別于2024年、2027年、2029年、2031年、2033年、2035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如某電梯將于2024年完成安裝并經監督檢驗合格,該臺電梯將分別于2025年、2028年、2031年、2033年、2035年、2037年、2039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二)超過15年的電梯,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舉例:某電梯于2008年安裝監督檢驗合格,2009年為第1年、2010年為第2年……2024年為第16年。故該臺電梯應于2024年起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如某電梯將于2024年完成安裝并經監督檢驗合格,該臺電梯將于2039年起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三)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以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舉例:某臺電梯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為2023年5月,此后每次定期檢驗日期均為5月。
(四)按照新版檢規進行改造監督檢驗的,以該改造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為基準計算檢驗周期。舉例:某臺電梯于2020年投入使用,2024年5月按新版檢規進行改造監督檢驗合格,2025年(第1年)5月定期檢驗,2026年(第2年)5月自行檢測,以此類推。
(五)經重大修理并且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當年的定期檢驗(如果有)不再實施,其后仍然按照首次安裝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確定定期檢驗年份。舉例:某臺電梯于2015年5月安裝監督檢驗合格,于2024年4月經重大修理并且監督檢驗合格,2024年(第9年)不再實施定期檢驗,2025年(第10年)4月進行自行檢測,2026年(第11年)4月進行定期檢驗,以此類推。
(六)電梯停用(含超期未檢驗或檢測)1年以上,重新啟用前應進行定期檢驗,此后定期檢驗的年份以監督檢驗合格日期年份確定,月份以此次定期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舉例:某臺電梯于2023年1月安裝監督檢驗合格,2024年1月定期檢驗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經定期檢驗合格后重啟,該電梯應于2027年10月進行一次定期檢驗(2026年為檢測年)。
(七)檢驗機構可以根據使用單位的申請,最多提前2個月進行定期檢驗,但下次定期檢驗日期的月份應保持不變,即不再提前。舉例:某臺電梯于2023年5月安裝監督檢驗合格,2024年5月定期檢驗合格,可于2027年3-4月定期檢驗,載明下次定期檢驗時間為2030年5月。
(八)對于無法確定安裝監督檢驗日期的電梯,原則上以電梯制造(出廠)時間為基準,確定檢驗周期(年份),以最近一次定期檢驗日期為基準確定月份。舉例:某臺無法確定安裝監督檢驗日期的,制造(出廠)時間為2015年,最近一次定期檢驗為2023年6月,2024年(第9年)6月進行一次定期檢驗。對于安裝監督檢驗日期和電梯制造(出廠)時間均無法確定的電梯,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二、關于自行檢測
(一)電梯安裝監督檢驗合格后,按照新版檢規應當實施檢驗之外的年份,每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測。舉例:某電梯于2020年安裝監督檢驗合格,該臺電梯應分別于2025年、2026年、2028年、2030年、2032年、2034年進行一次自行檢測。
(二)電梯的自行檢測日期以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或者新版檢規4.1條第二款所述定期檢驗合格日期所在月份為基準確定。舉例:某臺電梯最近一次監督檢驗合格日期為2023年5月,此后每次自行檢測日期均為5月。或者,某臺電梯于2023年1月安裝監督檢驗合格,2024年1月定期檢驗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經定期檢驗合格后重啟,該電梯應于2026年10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測。
(三)使用單位可以最多提前1個月進行自行檢測,但下次檢測日期的月份應保持不變,即不再提前。舉例:某臺電梯于2023年5月安裝監督檢驗合格,2025年5月進行自行檢測,可于2026年4月進行自行檢測,載明下次自行檢測時間為2028年5月。
三、過度銜接問題。自2024年1月1日起,某臺電梯不論之前已完成檢驗或檢測,均應按新版檢規和檢測規則計算出的檢驗檢測周期開展相應的檢驗檢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