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修改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改原因
1、原版條例中所涉及的部分職能單位名稱發生改變。
2、電梯維護保養以及監管措施趨于信息化和智能化,原版條例不能為新興智能化監管工作提供執法依據。
3、日常監管執法工作取證困難、追責困難。
4、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修改過程
我局于2022年03月組織相關執法人員、技術專家對《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進行修改,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和以往監管工作積累的經驗,并研讀其他城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電梯安全條例,借鑒參考優秀的監管措施,同時征求使用單位、制造單位、維保單位意見,對原條例進行打包修改,優化版《徐州市電梯安全管理條例》經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于2023年1月12日批準,予公布施行。
三、主要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公安、通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將第三款中的“安監”修改為“應急管理”。
(二)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監控數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視頻圖像信息的采集、保管、調取和使用應當依法進行,不得利用視頻圖像信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三)將第十一條中的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為“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四)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統一應急救援標識”。
(五)將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至少每十五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相關維保信息經電梯使用單位簽字確認后上傳至電梯智慧化監管平臺”。
(六)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拆除、破壞電梯的安全警示標志、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統一應急救援標識、報警裝置和電梯零部件”。
(七)將第三十二條中的“十五日”修改為“十五個工作日”。
(八)刪去第四十二條中的“制造單位或者”。
(九)將第四十五條中“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修改為“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
刪去第三項、第五項。
(十)將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維護保養電梯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資格的作業人員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
刪去第一款第四項。
(十三)將第五十一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
(十四)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對部分條款作文字技術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