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發揮市場化機制作用,激發企業內生動力和市場活力;調動社會各方積極性,更好發揮政府為民服務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線,保障安全使用,不斷提升電梯質量安全水平,讓人民群眾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獲得感。
(二)基本原則。
落實主體責任。調動使用、維保單位自主管理能動性,切實落實使用單位自行檢測和維保單位保障電梯安全性能的主體責任。
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電梯維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項目向按需維保轉變,提升維保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推動形成以維保效果為導向的定價機制,營造優質優價的良性競爭環境,激發企業提升維保質量的內生動力。
提升工作效能。堅持電梯檢驗的公益屬性和電梯檢測的市場屬性,優化配置檢驗檢測資源,充分發揮檢測工作的技術診斷作用,更好發揮檢驗工作技術監督作用,維護群眾利益。
強化智慧監管。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大數據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進責任保險,提升電梯安全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電梯按需維保新模式。
1.推行“自我聲明+信用管理”。根據電梯安全狀況和運行工況,以提高電梯安全性、可靠性為目標,科學確定現場維保的項目、內容和周期。研究制定電梯維保質量和效果的評價指標,如乘客最關心的故障率、停梯時間、救援時間等,引導使用、維保單位從“重維保過程”向“重維保效果”轉變。建立維保信息公示平臺,加大信息公開力度。規范電梯維保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和服務質量公開承諾,督促維保企業向社會公開現場維保的項目、內容、周期等信息,公開承諾所達到的維保質量目標和效果以及履行承諾的情況。
2.推廣“物聯網+維保”。鼓勵推廣電梯裝設基于物聯網的遠程監測系統,由維保單位依據實時線上檢查和監測維護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線下現場維護保養,提高維護保養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電梯安全運行。
(二)科學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
1.規范電梯自行檢測。強化電梯使用單位自行檢測責任,更好發揮自行檢測對電梯安全狀況的診斷作用。使用單位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行檢測,不具備自行檢測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維保單位或經核準的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檢測工作。符合開展電梯檢測要求的維保單位,可從事所維保電梯的檢測工作。鼓勵社會力量成立電梯檢測機構,按照要求核準后,提供電梯檢測社會化服務。電梯檢測的費用,由委托方和承擔檢測的單位自愿協商。從事電梯檢測的人員依法應具有電梯檢驗檢測人員資格。使用單位對于檢測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時將檢測結果和整改情況進行公示。
2.強化電梯檢驗的監督性和公益性。堅持電梯檢驗工作的公益屬性,強化電梯檢驗對電梯質量安全的技術監督作用。特種設備技術檢查機構和公益事業單位性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統稱公益性檢驗機構)應積極承擔電梯定期檢驗工作。設區的市沒有公益性檢驗機構,或者公益性檢驗機構能力不足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以下稱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電梯定期檢驗,有效保證定期檢驗工作及時到位。電梯檢驗嚴格執行地方制定的收費標準,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申請財政經費予以保障;試點地區可以根據檢驗項目的調整情況及本地實際,向有關部門申請降低電梯檢驗收費標準。電梯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在同一直轄市或設區的市同時承擔電梯檢驗任務和電梯檢測服務。公益性檢驗機構要鞏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成果,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廉潔從檢教育,檢驗檢測相關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依法施檢、公正施檢,不得出現無故推諉、拖延、刁難以及違反廉潔紀律、破壞營商環境的行為。
3.科學調整電梯檢驗、檢測內容和定期檢驗周期。加強電梯檢測工作,充實完善具體測試項目,強化對電梯各項性能的測試試驗,更好發揮檢測工作的技術診斷作用。調整定期檢驗內容,突出直接涉及乘客安全的重點項目,強化對電梯關鍵安全性能的查驗,更好發揮定期檢驗工作的技術監督作用。根據設備風險水平和安全管理狀況,科學調整定期檢驗周期。新安裝電梯監督檢驗后6年以內,每3年檢驗1次,在不實施檢驗的年份每年檢測1次;使用6年以上、15年以內的電梯,每2年檢驗1次,在不實施檢驗的年份每年檢測1次;使用15年及以上的電梯,每1年檢驗1次、檢測1次。對于經改造的電梯,監督檢驗后視同新安裝電梯開展檢驗和檢測;對于使用15年以上經重大修理的電梯,監督檢驗后視同使用6年以上電梯開展檢驗和檢測。
4.強化對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加強電梯檢驗檢測人員的考核和監管,嚴格實施準入,提高檢驗檢測能力水平。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檢驗工作的統籌調配,按照“應檢盡檢”的原則,保障檢驗及時性和完成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檢驗、檢測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按照相關工作計劃,運用“雙隨機、一公開”等方式,對電梯檢驗、檢測工作開展監督抽查,規范檢驗、檢測行為,提高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加強對投訴舉報的處理,強化退出機制,對違反法律法規、不按照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的,對公益性檢驗機構存在違反廉潔紀律、破壞營商環境行為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積極營造依法施檢、公平公正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行業氛圍。
(三)強化智慧監管和社會監督。
1.推動智慧監管體系建設。建立電梯物聯網標準化協調機制,構建統一、適用的電梯物聯網標準體系,實現電梯物聯網等數據的互聯互通。推動大數據技術在電梯監管工作中的應用,對群眾投訴舉報、維保信息公示情況、電梯應急處置平臺故障信息、監督檢查信息、檢驗檢測信息、物聯網接入的故障等數據進行歸集,開展大數據統計分析,監督維保單位履行維保質量目標承諾,提高電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動電梯精準監管和隱患綜合治理,降低電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電梯智慧救援、動態監管和公眾廣泛參與的智慧監管體系。
2.強化信息公示和社會監督。完善全國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單位和檢驗檢測人員數據庫,實現持證檢驗檢測人員可查詢。加快構建電梯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實現相關信息可查詢。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要建立完善電梯檢驗檢測信息化系統,能及時向電梯使用登記機構上傳數據。市場監管部門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屬地電梯安全狀況,以及對電梯維保、檢驗、檢測的違法違規處理情況;同時要暢通渠道,及時受理和處置群眾投訴舉報,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3.大力推進電梯責任保險。通過政策激勵、試點示范、宣傳引導等措施,激勵電梯相關方積極投保,提高電梯安全責任保險覆蓋面,發揮責任保險的事故賠償和風險預防作用。推廣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統保模式,提高保險集中度,降低投保成本。積極開展“保險+服務”、“電梯養老保險”、“檢測機構職業保險”等保險創新模式的研究和試點推廣,充分運用保險的市場約束激勵機制,構建電梯安全社會治理體系。
三、試點方式
試點工作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為期3年。第一年,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本意見,制定試點工作方案,確定試點地區,全面啟動試點工作;第二年,跟蹤試點進展,深化試點工作,擴大試點范圍;第三年,凝練總結試點經驗,制修訂相關法規規范,建立長效工作機制。
(一)關于推進按需維保新模式的試點。
1.確定試點單位,明確試點要求。開展試點的電梯維保單位,應當按照“自我聲明+信用管理”的要求,將企業維保工作標準和質量承諾在網上公開,有條件的地區,要在統一的電梯信息公示平臺上公開;所維保的電梯應當已購買電梯責任保險。符合以上條件的維保單位和電梯,由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統一公布。試點單位根據設備情況及維護保養說明書確定現場維保項目、內容和周期等。對具有基于物聯網的遠程監測系統的電梯,試點單位應當通過物聯網系統實時監測電梯的運行狀況,實施在線實時檢查維護,現場維護保養間隔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尚不具備物聯網系統的電梯,試點單位應當每15天通過現場照片、視頻等信息化手段,進行遠程檢查維護,其中實施“全包維保”的,現場維護保養間隔最長不超過2個月,其他電梯現場維護保養間隔最長不超過1個月。
2.推進信息公開,強化事后監督。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整合現有電梯應急處置平臺、特種設備監管和檢驗平臺等數據,建立統一的電梯信息公示平臺。試點按需維保的單位要對電梯的運行、維保、故障等信息進行記錄、分析和存檔,定期統計分析維保質量目標實現情況并可查證,有條件的地區,要上傳至電梯信息公示平臺。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對接收到的電梯困人等故障、事故、應急處置情況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對實施按需維保的單位進行監督。對未按承諾實施維保、監督檢查發現嚴重問題、維保電梯檢驗不合格的單位,不再開展按需維保的試點。
(二)關于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的試點。
1.確定試點單位,明確工作依據。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依據《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檢測的要求(試行)》(附件1),確認并公布試點地區從事自行檢測的使用單位和維保單位名單。根據各地試點需要,總局特種設備局嚴格按照《參與試點工作的電梯檢測機構核準要求(試行)》(附件2),對自愿參加試點的電梯檢測機構進行核準,負責受理、審批、發證和公布。試點地區應當依據《電梯檢測規則(試行)》(附件3)、《電梯定期檢驗規則(試行)》(附件4)開展檢測和定期檢驗工作。同時,試點地區要及時反饋以上規范試用情況,促進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制修訂和完善。
2.強化統籌協調,嚴格執法檢查。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做好試點地區檢驗工作的統籌協調,切實加強對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強化對本地區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的執法檢查,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吊銷檢驗、檢測資格的及時移交核準發證機關。
四、工作要求
(一)結合本地實情,積極穩妥推進。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制定試點工作方案,要根據本地電梯數量分布、質量安全狀況等,結合安全監察和檢驗檢測能力,以及當地維保工作情況綜合考慮;要因地制宜開展試點,探索合理模式,做好試點期間的統籌協調,防止電梯失檢漏檢,防止維保走過場,做好平穩過渡,積極穩妥推進。
(二)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強輿論引導,正確宣傳推進電梯按需維保和調整電梯檢驗檢測方式的目標和方向,宣傳電梯使用單位自行檢測的責任義務以及電梯檢驗的公益性和監督性,動員相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支持改革、參與改革,形成社會各方共同推進改革的良好氛圍。
(三)及時總結經驗,定期上報情況。試點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總結試點工作,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措施,為全面實施積累經驗。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試點情況,每半年向總局報告。總局將做好試點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附件:
1.電梯使用、維護保養單位開展電梯檢測的要求(試行)
2.參加試點工作的電梯檢測機構核準要求(試行)
3.電梯檢測規則(試行)
4.電梯定期檢驗規則
市場監管總局
202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