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下同)、經營、維護保養(以下簡稱維保)、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梯及主要部件是指國家《特種設備目錄》中所列出的電梯種類及主要部件。
個人或者家庭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本轄區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調解處理因電梯而產生的群體性事件和不穩定因素,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檢查工作。
第四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全市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監、建設、房管等部門應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建立全市統一的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負責指揮、協調處理全市電梯困人、事故等應急處置工作,統計和分析電梯困人等故障數據,開展風險監測,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的信息,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提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議。
第六條電梯的生產、經營、使用、維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積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七條電梯使用單位、生產單位、新聞媒體、學校等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二章生產
第八條電梯制造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制造電梯,并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性能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電梯制造單位應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下列技術指導和服務:
(一)對投入使用電梯的安全運行情況和維保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存在的問題,向使用單位提出書面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
(二)提供同質均價的易損零配件;
(三)對使用單位開展電梯使用、管理、應急救援方面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九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于施工前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情況書面告知市或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條施工單位在電梯安裝、改造、修理過程中,應遵守安全生產法規、規范,采取安全措施和設置警示標志。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驗收移交前,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后30日內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給使用單位,并應有書面交接記錄及移交清單。
第十二條電梯改造應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改造單位進行。改造由非原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改造單位進行的,由現制造單位出具改造合格證及銘牌,并承擔原電梯制造單位的相關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建設、設計、審圖等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電梯井道的建筑結構設計,應滿足電梯維保、遠程監控及應急救援等要求;新建住宅小區及商務樓還應使用雙路供電或配置備用電源,同時安裝具有語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運行狀態遠程監控系統,并與電梯維保單位和市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聯網;
(二)建設單位在電梯交付使用單位時,一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及《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
第三章維護保養
第十四條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從事車站、機場、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領域電梯維保的,必須由制造單位或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電梯維保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維保業務,其維保人員不得同時在其他維保單位兼職,電梯維保人員在作業時應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電梯維保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電梯維保合同有效期應不少于一年,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六條維保單位應在車站、機場、醫院、大型商場、游樂場等人員密集、電梯使用頻繁場所和超過30部電梯的住宅小區安排常駐維保人員;維保單位在縣(市)有維保業務的,應在當地安排常駐維保人員。
第十七條在本市從事電梯維保的單位,應攜帶單位許可證書、維保人員資格證、維保工具明細、服務范圍、聯系方式等相關資料到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當維保單位名稱、許可證書、服務范圍或聯系方式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通知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十八條電梯維保單位應當對其維保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制定維護保養計劃,至少每十五日進行一次維護保養,按照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的格式如實填寫電梯維保和故障記錄,不得弄虛作假,維保記錄由使用單位電梯管理人員簽字確認;
(二)在電梯維保過程中,接受電梯使用單位的監督,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三)設立24小時維保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應及時予以排除,維修人員應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抵達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縣(市)不超過60分鐘;
(四)電梯維保過程中,應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使用電梯;
(五)制定電梯安全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對本單位維保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并書面記錄;指導和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六)逐臺建立電梯維保記錄檔案,該檔案應至少保存4年;
(七)維保合同終止時,應及時向電梯使用單位移交電梯維保記錄檔案;
(八)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使用單位變更時,應重新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下列電梯應使用雙路供電或配置備用電源,同時安裝具有語音、視頻功能的電梯運行狀態遠程監控系統,并與電梯維保單位和市電梯應急處置服務平臺聯網:
(一)學校、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機場、軌道交通站點的電梯。
第二十一條在用電梯擬停用1年以上或者擬停用期跨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電梯停用期間使用單位應切斷電梯電源,關閉電梯層門,在電梯層門顯著位置懸掛或設置“停用”字樣標識。停用電梯重新啟用前,電梯使用單位應向原使用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
第二十二條屬以下幾種情況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重新投入使用前向電梯檢驗機構申請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發生地震等自然災害的;
(二)發生事故的;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
(四)停用期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限的。
第二十三條電梯轎廂進行內部裝潢時,嚴禁選用有毒、有害、易燃等易造成人身傷害的裝潢材料。
裝潢若增加轎廂質量超過制造單位設計要求的,按電梯改造管理。
第二十四條電梯的移裝施工應由電梯的產權單位委托經制造單位授權的具備相應資質的電梯安裝單位進行。使用年限達到15年的電梯不得移裝。
電梯的拆除應由取得相應資質的電梯制造、安裝、改造或修理單位進行。
第二十五條電梯超出設計年限或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單位應向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性能技術鑒定,鑒定結論作為電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下列電梯投入使用前應配備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電梯司機:
(一)采用司機操作的電梯;
(二)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
(三)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速度大于2.5米/秒的乘客電梯。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一)超過50臺電梯的使用單位應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管理、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并保證其信息完整、正確;
(四)負責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電壓等條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要求,負責電梯報警裝置及遠程監控系統可靠有效;
(五)監督電梯的修理、維護保養等工作,并做好監督記錄;
(六)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會同維保單位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方可繼續使用;
(八)發生電梯困人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安撫被困人員,組織電梯維修作業人員實施救援;
(九)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暫停使用隱患電梯,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
(十)發生電梯安全事故時,立即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十一)制定安全文明乘梯規范和制度,引導乘客形成良好的乘梯習慣。
第二十八條業主對住宅電梯的更換、改造或重大修理的必要性存在爭議,可申請電梯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性能技術鑒定,鑒定結論作為電梯更換、改造、重大修理的依據。住宅電梯更換、改造、重大修理所需資金,可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應當按照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二十九條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原使用單位應自電梯移交或者合同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向新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并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在電梯《電梯使用標志》有效期內變更使用單位、維保單位或應急救援電話等信息的,新使用單位應在移交手續完成后或維保合同、應急電話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持原《電梯使用標志》、維保合同原件等材料到檢驗檢測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機構應當在受理定期檢驗申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與使用單位約定檢驗時間。
電梯檢驗合格后,檢驗機構應頒發《電梯使用標志》。《電梯使用標志》應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三十一條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除、毀壞電梯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門;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
(四)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為。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單位依法實施安全監察,查處電梯生產、使用、檢驗檢測違法違規行為,組織開展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定期對電梯維保單位進行維保質量監督抽查、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學校、醫院、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電梯;
(四)經過安全性能技術鑒定需要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三十四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建立電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分析解決電梯安全運行問題,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新建建筑工程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土建、配套工程的質量安全、竣工驗收;
(二)房管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單位做好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及服務質量;
(三)公安部門負責配合電梯困人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維護電梯事故現場的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消防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影響逃生、應急救援的違法行為。驗收試水時,應防止消防水進入電梯井道及底坑。
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提高本行業、本領域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將未經驗收合格的電梯交付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電梯改造后應更換銘牌未更換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向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電梯使用標志》等安全警示標志、標識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電梯維保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將電梯日常維保業務進行轉包、分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電梯維保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維保過程未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罰款;發現事故隱患未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維保記錄弄虛作假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將《電梯使用標志》置于電梯顯著位置的或未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電梯報警裝置失效或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產權所有者的,該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的產權所有者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協商確定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其他產權所有者承擔連帶責任;不能協商確定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的,由縣(市、區)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商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電梯使用單位;
(五)配有電梯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的,建筑物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