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維護保養、檢驗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電梯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加強電梯安全管理。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常識的普及宣傳,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鼓勵幼兒園、學校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幼兒和學生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六條 電梯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相關標準制定,指導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序競爭。
第七條 鼓勵、支持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章 生產經營
第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注明電梯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使用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和安全警示標志。
電梯制造單位不得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并應當預留可供信息采集的接口。
第九條 電梯選型和配置應當滿足使用需求以及功能要求,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無障礙通行等需要。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
地鐵、車站、機場、碼頭、商場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條 電梯改造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改造后的電梯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改造非本單位制造的電梯的,應當在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內將電梯銘牌更換為本單位相應的產品銘牌,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后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十二條 電梯銷售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電梯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其銷售的電梯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并隨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不得銷售未取得制造許可資格的單位制造的電梯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對電梯日常使用安全負責。未確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電梯安裝后,建設單位尚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的,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電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電梯有多個所有權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管理的單位;不能協商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商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確定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每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的電梯不得超過五十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合同,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取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并在合同簽訂前查驗相關資質證書。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取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可以自行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提倡電梯制造單位維護保養本單位制造的電梯。地鐵、車站、機場、碼頭、過街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等公共交通領域的電梯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變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內告知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到電梯檢驗機構更換電梯使用標志。
第十七條 電梯需要改造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優先約請電梯制造單位進行改造。未與電梯制造單位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制造單位已不存在、不再具備相應資質的,可以請其他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標明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等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乘客被困后,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和乘客安撫工作,并在乘客被困報警后五分鐘內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故障排除、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電梯需停止運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原因和恢復運行時間。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電梯存在故障危及人身財產安全需要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可以不經過專有部分占建筑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直接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電梯所有權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和房屋所有權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以及社會投資等其他合法資金加裝電梯。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是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并每年公布一次電梯相關費用的收支情況,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小區公示欄公布小區電梯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應當包括維護保養單位、維護保養人員姓名、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物業服務企業不再作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時,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移交。
第二十三條 地鐵、車站、機場、碼頭、商場、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裝置,視頻監控內容應當至少保存一個月。
在人流高峰期,上述單位應當設置專人開展下列工作:
(一)宣傳安全乘梯知識,鼓勵文明乘梯行為;
(二)引導乘客有序乘梯;
(三)幫扶老、幼、孕、殘人員安全乘梯;
(四)勸阻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不良行為;
(五)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注意事項要求,服從有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乘坐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的電梯;
(二)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三)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及電梯附屬設施;
(四)乘坐超過額定載重量的電梯;
(五)乘坐處于火災、地震等災害中的電梯;
(六)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監護人應當履行對被監護人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監護義務。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二十五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電梯維護保養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進行,不得使用已經報廢或者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
第二十六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業務所在地應當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維護保養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業務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備案。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電梯維護保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
電梯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單位執業,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不得超過三十部。
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每臺電梯的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八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電梯應急救援電話二十四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在三十分鐘內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九條 對公共場所的電梯及使用年限超過十五年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五章 檢驗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依法經過核準,從事檢驗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
第三十一條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提出電梯檢驗申請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三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
(二)在五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的定期檢驗;
(三)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四)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工作完成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在完成現場檢驗后應當出具是否允許電梯繼續使用的檢驗意見。
經檢驗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滿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書面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電梯繼續使用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或者其主要安全部件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電梯繼續使用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一)位于地鐵、車站、機場、碼頭、商場、醫院、學校、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對電梯進行監督檢查時,需要電梯制造單位專業人員提供技術支持的,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合。
第三十四條 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義務存在重大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約談其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考核評價,并按考核評價結果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考核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六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管理職責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生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注明電梯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或者在電梯控制系統中設置技術障礙的;
(二)電梯改造未取得電梯制造單位委托的;
(三)電梯改造完成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更換產品銘牌或者未按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和技術資料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每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的電梯超過五十部的;
(二)未在小區公示欄公布小區電梯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交通領域電梯未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授權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立賬并按期公布電梯相關費用收支情況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在業務所在地配備固定的辦公場所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的;
(二)未向業務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每臺電梯的維護保養人員少于二人或者每名維護保養人員負責維護保養的電梯超過三十部的;
(四)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未在規定時間抵達現場實施救援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分包、轉包維護保養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