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包括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選型配置(須裝電梯停電應急平層裝置)、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電梯的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個人或者單個家庭自用電梯改作多個家庭或公眾聚集場所公共使用的,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權責明確、便民高效的原則,以落實電梯安全管理主體責任為核心,著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社會監督支持的電梯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督促、支持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工作職責,建立電梯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重大問題,并將電梯安全工作情況納入政府質量、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細化考核指標、優化考核方案,確保所屬部門和派出機構履職盡責;監督指導街道(鄉鎮)加強屬地管理,有效化解電梯領域安全風險和隱患。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建立電梯應急救援處置服務平臺,統一協調指揮電梯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建立“三無電梯”、老舊住宅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經費籌措機制,暢通住房維修資金提取渠道,明確緊急動用維修資金程序和維修資金缺失下資金籌措步驟和程序,推進老舊住宅電梯更新改造大修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加強電梯安全監察、技術檢查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將電梯安全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細化人員、裝備配備和經費保障標準,落實一線電梯安全監管人員崗位津貼,確保工作人員忠于職守、履職盡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排查電梯安全隱患,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日常監督檢查、隱患整改、事故調查處理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電梯安全引發的矛盾糾紛。
村(居)民委員會、鄉鎮安監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落實管理責任,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做好日常管理、維保監督、應急救援等工作,強化電梯安全管理。
第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轄區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對建筑物中電梯井道、機房、電梯選型、數量配置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督促質量責任主體依據《電梯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組織竣工驗收,建筑工程(含電梯)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交付使用。
指導和督促業主以及受委托作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合理規范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做好電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梯設施、危害電梯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所引發的不穩定事件的處置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做好電梯困人故障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電梯應急救援平臺的運行管理。
財政部門負責將電梯安全監督抽查經費、電梯檢驗經費等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強化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公益屬性,優化政府公益性檢驗資源配置,并根據在用電梯數量增長幅度,逐年提高電梯檢驗的財政經費保障水平。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電梯安全管理校園宣傳,鼓勵職業教育學校、培訓機構組織電梯維保培訓、考試,提高電梯維保技術工人專業素質。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學校、幼兒園)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兼)。
衛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督促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兼),落實安全責任人和企業主體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指導和督促電梯經營銷售、制造、安裝、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等企業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做好年報信息公示和即時信息公示,營造誠信、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場環境,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
落實電梯經費公示制度,強化價格監督執法。
人社、工會部門鼓勵職業學校、電梯企業設置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培訓、考試機構,校企聯合培養電梯維保技術工人,提高維保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能力。
銀保監部門負責引導推動電梯使用、生產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暢通社會救助渠道;創新風險管理和保險服務機制,試點引入“保險+服務”模式,組織保險機構和保險經紀機構協調電梯制造、使用管理、維護保養單位通過“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電梯維保質量監控,加強電梯安全巡查、預警,充分發揮保險的事后賠償和風險管理作用,促進電梯使用管理和維保水平提升;推動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發展,提高理賠服務能力和安全風險管理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電梯故障和事故發生。
通信部門負責逐步推進在用電梯轎廂無線通信信號全覆蓋,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為通信運營商提供設備安裝所需場地、供電接入等協調服務工作。
經信、交通、商務、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新聞媒體負責開展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安全常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鼓勵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參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定期開展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服務質量評價活動,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范運作。
第八條 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購買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二章 生產、經營、安裝、改造、修理
第九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開展生產活動,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第十條電梯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電梯及曳引機、制動器等重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年限或次數、質量擔保期;
(二)電梯投入使用后,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了解、記錄,對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使用管理單位在維護保養和安全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和技術培訓,保證電梯配件供應;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對電梯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受委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經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電梯施工單位將電梯鑰匙、技術資料等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單位,即為交付使用。在交付使用前,電梯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電梯被他人使用。
第十四條原制造單位已經注銷或者不再具有相應型式電梯制造許可的,使用管理單位經電梯所有權人同意可以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改造或者修理。實施改造的,改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校驗和調試,出具質量證明書,更換電梯產品銘牌,在產品銘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和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對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實施修理的,修理單位應當對電梯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六條 電梯拆除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制造、安裝、改造或修理資質。
第十七條電梯經營單位在銷售電梯時,應當驗明電梯制造許可證、電梯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主要部件型式試驗報告和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建立并執行檢查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
第十八條電梯經營單位應當與建設單位或者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簽訂電梯銷售合同,明確電梯的質量保證期限和服務內容。在質量保證期限內,電梯安全保護裝置以及其他電氣元器件等存在質量問題的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
禁止銷售下列電梯:
(一)未經許可生產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
(三)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
(四)利用報廢、翻新部件拼裝的;
(五)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電梯。
第三章 使用管理單位管理
第十九條 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安全負責。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住宅小區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且尚未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該房屋開發商(或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二)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屬于單一產權所有者的,該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多個產權所有者的,由其協商明確其中一個產權所有者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四)出租配有電梯的場所,租賃合同中應當約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所有權人明確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鄉鎮安監機構應當協助落實管理責任。
(六)電梯未明確使用管理單位,無法落實使用安全管理責任的,該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建立電梯運行維護改造更新制度,將電梯公共廣告費用和政府減免的電梯檢驗費用優先用于電梯運行維護修理改造,單獨設賬、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并經檢驗合格的電梯,履行下列安全管理義務:
(一)制定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資金保障、日常巡查、定期報檢、安全培訓、隱患排查與處置、應急預案管理與演練、考核與獎懲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二)在電梯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有效的使用登記標志、應急救援標識牌、檢驗合格標志等規定的標志、標識并保持其完好;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安全管理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系;
(三)電梯發生困人時,及時采取措施,安撫乘客,組織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和專業救援機構實施救援;
(四)電梯發生事故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應急救援、排險和搶救,保護事故現場,并且立即報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五)電梯存在事故隱患停止使用的,在顯著位置張貼電梯隱患標志,及時組織電梯生產、維護保養單位消除隱患,并向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確保電梯安全運行的通風、溫度、濕度、照明等環境要求;不得在電梯轎廂、機房、井道內安裝、放置與電梯運行無關的設施和物品;用于防爆場所以及建設工程等特殊環境下的電梯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管理要求;
(七)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改造、修理和維護保養,監督電梯的維護保養質量,并對維護保養記錄進行確認,選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時,應當聽取業主委員會的意見或者征詢業主代表意見;
(八)與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維保合同應當明確維保項目、要求和執行標準,明確維保時間和頻次,明確故障修理和應急救援抵達時間,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與責任;
(九)對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或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十)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十一)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制定年度應急演練預案并定期演練;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電梯安全管理義務。
第二十三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按照規定配備取得相應資格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監督電梯的安裝、改造和修理,配合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并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確認;
第二十四條使用管理單位按照管理的電梯數量合理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每50臺電梯配備1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足50臺電梯的按照1名配備。未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管理的電梯每日巡查不少于1次,并如實記錄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至少保存2年;
(二)保證電梯內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救援值班電話號碼和電梯使用標志清晰,內容完整;
(三)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四)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并對維護保養單位的維護保養記錄簽字確認;
(五)發現電梯運行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應當決定停止使用,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六)接到故障報警后,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救援,不具備應急救援能力時,應當立即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五條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報廢的電梯不得轉讓、銷售或者再使用。
第二十六條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在用電梯按法定周期進行定期檢驗。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對電梯定期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內將整改結果書面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反饋。不得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二十七條 鼓勵公眾聚集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由其制造單位或其制造單位委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承擔。
第二十八條鼓勵開展“按需維保、物聯網+在線維保”等新維保模式,推行“電梯設備+維保服務”一體化模式,推動電梯制造企業延長質保期,承諾質保期內零配件供應和維保提供專業化、一體化服務。推行物聯網電梯安全信息管理與在線維保相結合模式。
第二十九條直接用于旅游觀光、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速度大于每秒2.5米的乘客電梯以及其他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必須采用電梯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持電梯作業人員證書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三十條電梯轎廂裝修應當滿足使用安全的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裝修結束后,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的相關安全性能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條 推進電梯信息化管理設施建設。
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停電自動平層功能。
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必須配備安全運行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鼓勵其他場所使用的電梯配置電梯安全運行視頻監控系統。
第三十二條電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所需資金,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照有關規定協商解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三)住宅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先行采取緊急措施,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同時向所在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報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核準,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維修和更新改造資金。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相關政府部門共同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三十四條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電梯使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電梯運行維護費;不按規定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可以依法催收。電梯運行維護費用于電梯日常管理、保險、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等支出。電梯運行維護費應當單獨設賬、專款專用,出現結余的,應當結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電梯運行維護費的收支情況,應當每半年1次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三十五條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正確使用電梯,并服從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
(一)不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不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不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不拆除、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檢驗合格標志、報警裝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屬設施;
(五)不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或者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滯留;
(六)不得有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和他人乘坐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取得電梯檢驗檢測或型式試驗資質的機構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安全評價,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提出繼續使用或者修理、改造、更新的建議。
(一)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需要改變主要參數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安全評價的結果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
第四章 維護保養
第三十七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安裝、改造、維修資質。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計劃,并按照計劃要求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護保養,保證電梯至少每15天進行1次日常維護保養,并如實填寫維護保養記錄和故障記錄;
(二)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保證及時實施應急救援;
(三)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張貼電梯維護保養標志,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維護保養情況和下次維護保養時間;
(四)在維護保養現場落實安全警示和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五)對維護保養過程與結果進行記錄并由使用管理單位安全管理人員確認簽字,維護保養結果在轎廂內進行公示;
(六)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電梯施工自檢報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年度自檢報告等保存期至少4年;
(七)電梯定期檢驗前應當進行年度自行檢查,出具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配合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做好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八)接到電梯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修人員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市區內抵達現場的時間不超過30分鐘,其他地區不超過1小時;
(九)電梯限速器應當每兩年(對于使用年限不超過15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對于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限速器)進行限速器動作速度校驗,并出具限速器校驗報告;
(十)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滿足設計、使用要求,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書,安全部件具有合格的型式試驗報告;
(十一)不得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
(十二)嚴禁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十三)嚴禁拆除電梯安全保護裝置、短接安全回路。
第三十八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配備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資質的人員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定期開展電梯維護保養人員業務培訓。維護保養人員不得在2個以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第三十九條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采用更改軟件程序、變動硬件設施等技術手段設置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電梯維護保養業務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
第四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事故隱患或者故障時,應及時書面通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并配合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電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已經報停、報廢電梯的;
(三)違規進行電梯修理、改造的;
(四)其他嚴重危及電梯安全行為的。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四十二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檢驗檢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開展檢驗檢測工作,及時、客觀出具報告,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四十三條電梯檢驗應當在施工單位或者維保單位自檢合格基礎上進行。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電梯檢驗檢測時,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停止使用,并立即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四條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電梯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存在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或者由于施工、維保工作不到位致使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
第四十五條 檢驗機構自收到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電梯檢驗申請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檢驗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檢驗:
(一)在3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
(二)在5個工作日內安排對電梯的定期檢驗;申請人對檢驗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雙方約定的檢驗日期進行檢驗;
(三)電梯經檢驗合格的,自檢驗合格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合格報告。
檢驗機構在完成現場檢驗后應當出具是否允許電梯繼續使用的檢驗意見。
經檢驗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檢驗機構應當出具檢驗意見通知書,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滿后7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不合格報告,并書面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檢驗機構應當自檢驗報告出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提交更新后的電梯檢驗信息。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近兩年發生過事故的;
(三)在一個檢驗周期內接到故障實名投訴達到3次以上的;
(四)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九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委托第三方對電梯生產、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的質量實施監督抽查,并及時向社會通報情況。監督抽查工作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向監督抽查對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許可和登記事項時,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登記;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其不再具備相應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原許可、登記。
第五十一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管理時,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關單位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維保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可以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
第五十二條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核實情況,按規定上報,并會同安監、公安、監察、工會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三條電梯生產、使用管理、維保單位和檢驗機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辦法中部分用語含義:
(一)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學校、幼兒園以及醫療機構、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餐飲場所、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賓館、影劇院、圖書館、兒童活動中心、公共浴池、養老機構等。
(二)“三無電梯”,是指無安全管理責任主體、無專項維修資金、無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
(三)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是指按照《電梯型式試驗規則》規定,需要進行型式試驗的各類電梯所使用的裝置和部件。
(四)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
(五)嚴重事故隱患,是指在用特種設備存在非法生產、應當予以報廢或者不符合規定參數范圍、超期未檢或者經檢驗被認定不符合要求、有明顯故障異常或經責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發生事故不予報告而繼續使用以及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裝置或安全附件、安全裝置失靈等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編輯 播報咸政規〔2019〕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咸寧高新區管委會:
現將《咸寧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咸寧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起草情況的說明編輯 播報隨著咸寧經濟和城市快速發展,全市電梯數量與日俱增,乘電梯已成為百姓日常之事,電梯質量安全,備受關注。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借鑒其他城市的成熟做法,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起草了《咸寧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
近年來,我市電梯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增長,截至2018年,全市在用電梯已達7900余臺。隨著電梯使用范圍的快速擴大、乘坐人員越來越廣泛、安全責任主體越來越多元,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和監督監察中的新問題、新矛盾日益突出,圍繞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糾紛、舉報投訴、群體事件都呈快速增長趨勢,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我市歷來高度重視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為保障電梯平穩安全運行起到積極作用。但現實中仍存在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不明確、住宅小區電梯修理、更新、改造費用不到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較低、老舊電梯安全隱患較大等問題。
為了加強和完善我市電梯安全監管,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確保電梯安全運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妥善處置和化解矛盾糾紛,出臺一個全面系統、與上位法有效銜接的規范性文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辦法》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市安全發展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電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湖北省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武漢市電梯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三、《辦法》起草過程
1、成立起草小組。按照2018年重點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據法制辦的指導意見,遵循民主科學的原則,成立了以局黨組書記、局長鎮衛軍為組長,相關職能科室、律師等人員組成的起草小組,負責《辦法》的起草工作。
2、開展調研工作。一是起草人員深入20家小區、商場、醫院電梯使用單位,組織電梯安裝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湖北特檢院咸寧分院、政府相關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部門、人員征集意見,明確出臺《辦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二是參考、借鑒和吸收先進城市的實踐經驗。收集了湖北省、武漢市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辦法,收集了電梯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理論性文章,并對相關素材進行了對比分析。三是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確定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制定了總體框架。
3、反復修改完善。在實地調研和征集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小組進行了初稿的起草,于2018年9月形成了《辦法(第一稿)》;在征求我局各科室、各縣(市、區)質監局、資深律師等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分組討論、逐條研究,數易其稿、反復修改,最終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
4、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形成后,征求了各縣(市、區)和市直相關部門共24家單位的意見,征求了5名人大代表和5名政協委員的意見,并對反饋的意見進行了梳理,在反饋意見單位中,有21家單位無意見,采納或部分采納了9家單位和個人建議,未采納建議4家。
四、《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7章56條。主要從電梯制造、安裝、維護、使用、檢驗和部門監管等方面,明確了各環節的主體責任,明晰了“責任清單”。細化了電梯制造單位負責電梯制造、安裝質量,設計缺陷、制造缺陷的召回制度和技術服務等;明確了電梯使用單位負責日常管理、維保監督、應急救援和電梯維保單位負責對在用電梯的維保質量監督檢查,全面提高維保質量。在電梯使用安全監督管理方面,建立各級電梯安全監管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實現依照清單“盡職免責、失職追責”,市縣兩級政府將電梯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逐步完善在用電梯風險評估和老舊住宅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的標準體系,將電梯公共廣告費用和政府減免的電梯檢驗費用優先用于電梯運行維護修理改造,單獨設賬、專款專用,落實電梯經費公示制度,強化價格監督執法。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政府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體系,加快建立電梯應急救援處置服務平臺,推進電梯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電子化,實現對全市維保單位作業人員以及在用電梯維保狀況的信息化監管。支持電梯行業管理,支持成立電梯行業協會,建立電梯經營銷售、制造安裝、使用管理、維護保養等信息公示制度,對違法失信企業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辦法》章節主要內容
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指導原則。建立了各級電梯安全監管部門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將電梯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明確了電梯安全教育從學校抓起,從幼兒園抓起,鼓勵職業學校、電梯企業設置電梯維護保養人員培訓、考試機構,校企聯合培養電梯維保技術工人,提高維保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能力。
第二章規定了電梯生產、經營、安裝、改造、修理相關職責。明確了電梯生產單位對電梯質量終身負責,對電梯安裝、改造到交付使用環節進行了細化,防止出現“三無電梯”。
第三章規定了電梯使用相關要求。完善了在用電梯風險評估和老舊住宅電梯大修改造更新的標準體系。明確了電梯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和安裝停電應急平層裝置的必要性,確保應急救援。對電梯公共廣告費用和政府減免的電梯檢驗費用的使用進行了規定,應優先用于電梯運行維護修理改造。鼓勵開展“按需維保、物聯網+在線維保”等新維保模式,推行物聯網電梯安全信息管理與在線維保相結合模式。對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的籌措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了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的義務。對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注意安全事項作了具體規定。
第四章規定了電梯維護保養的相關要求。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管理、培訓和人員的管理以及電梯的自檢要求進行了細化,明確了安全隱患報告制度及零部件更換具體要求,確保電梯維護保養環節安全。
第五章規定了電梯檢驗檢測的相關要求。縮短了電梯檢驗的申報時間,明確了安全隱患報告制度,確保電梯檢驗檢測環節安全。
第六章規定了電梯安全監管的相關要求。對在一個檢驗周期內接到故障實名投訴達到3次以上的電梯,實施重點監管。對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責令相關單位及時整改,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逾期未整改的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維保單位以及檢驗機構,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并依法予以處罰;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責令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