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四川省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安全技術評價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電梯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電梯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依法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電梯安全隱患排查、處理與電梯相關的投訴和督促電梯所有權人及相關單位落實電梯維護保養、修理、改造、更新經費等工作。
第四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平臺,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處置與救援,依法將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信息納入信用體系并公示。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電梯配置設計和電梯機房、井道、底坑等工程質量以及其他法定職責。
經濟信息化部門負責推進電梯井道通信網絡覆蓋建設。
自然資源規劃、城管執法、教育體育、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應急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電梯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電梯使用單位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倡導文明乘用電梯,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六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組織行業交流、宣傳咨詢,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水平。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電梯安全生產和管理新技術的研究及推廣應用,提高電梯安全運行水平。
第八條 推行學校、醫院、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管等部門投訴舉報涉及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
原電梯制造單位不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法人資格終止的,由使用單位依法委托其他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改造、修理。
第十一條 電梯改造、修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施工后的電梯質量、安全性能,所提供的部件等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范和制造標準的要求;
(二)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保養說明、型式試驗證明等相關安全技術資料和文件;
(三)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按照規定、約定履行保修義務,予以免費修理或者免費更換。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交付使用的電梯,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管理的主體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電梯,只有一個所有權人的,該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有多個所有權人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經協商無法確定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確定其中一個所有權人為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人,其他所有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配有電梯的房屋及其他場所的所有權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房屋及其他場所使用權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單位;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電梯所有權人為電梯使用單位;
(五)政府出資建設的電梯,政府委托或者指定的管理者為電梯使用單位。
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一次定期檢驗周期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封存電梯并設置警示標志,在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停用手續;重新啟用的,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自行檢查,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電梯使用單位發生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辦理移交手續,確保安全技術檔案和工作等完整交接;新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使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單位負責電梯的安全與節能管理,承擔電梯安全與節能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崗位責任、應急救援、風險防控和隱患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程,保證電梯安全運行;
(二)設置電梯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三)按照規定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確保電梯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使用;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定期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使用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的相關信息等;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緊急停止按鈕標識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五)按照規定與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的內容、要求、起止日期、頻次、故障報修、應急救援、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保證維護保養工作正常進行;
(六)監督電梯維護保養工作,定期對維護保養工作進行評價,督促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按照規定、約定公示電梯安全狀況、維護保養情況等信息;
(七)根據電梯不同品牌及型號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演練,評估總結并保存演練圖文資料;
(八)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通知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檢修;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以上的,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時間;
(九)保持電梯救援通道暢通,以便相關人員無阻礙抵達實施操作的位置和層站等處;
(十)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并在乘客被困報警后五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十一)電梯發生事故時,立即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于一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十二)公共場所的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實時監測功能的裝置,相關信息資料按規定保存;
(十三)保證電梯轎廂、井道及底坑通訊信號覆蓋;
(十四)保持電梯底坑、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通風干燥,在機房或者機器設備間安裝滿足電梯安全運行需要的溫度調節設備。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電梯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現場安裝過程記錄、調試校驗記錄及報告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二)電梯使用登記表和使用登記證;
(三)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修理及維護保養記錄、定期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以及更換的部件、安全保護裝置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定期檢驗記錄;
(五)電梯運行故障與事故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要求建檔的其他資料。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的日常檢查與使用狀況記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年度自行檢查記錄或者報告、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應急救援演練記錄,定期檢驗報告,設備運行故障記錄至少保存兩年,其他資料應當長期保存。
其他電梯安全技術檔案按照規定期限保存。
第十六條 裝修電梯轎廂內部,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電梯損壞的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電梯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乘客應當遵守電梯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文明乘梯、規范用梯,不得破壞電梯及相關標志,監督他人按照規定安全、文明、規范使用電梯。
第十七條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運行、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費用。電梯所有權人與電梯使用單位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住宅電梯需要改造、修理、更新的,電梯使用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有關規定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電梯使用單位、業主代表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確定。
第十八條 禁止在電梯轎廂門和層門設置除安全警示標志外的任何文字、圖片、視頻。
在電梯轎廂內部設置視頻、圖片、文字等廣告時,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不得影響電梯安全運行,不得遮擋電梯使用標志、安全注意事項、安全警示標志、應急救援和投訴電話等公用信息。
第十九條 非本市登記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維護保養,應當將相應資質證明告知市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使用單位電梯不同品牌及型號、使用情況和特點制定相應的維護保養計劃與方案;
(二)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本單位維護保養的不同類別(類型)電梯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三)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四)建立每臺電梯的維護保養記錄,及時歸入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并且至少保存四年;
(五)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不得將維護保養業務轉包、分包。
第二十二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持證上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并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三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立二十四小時值班電話,并確保電話暢通,保證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后,維護保養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市城市建成區抵達現場時間不應超過三十分鐘,其它地區一般不超過一小時。實施救援應當做好記錄,分析原因,對電梯進行檢修,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復運行。
發生電梯安全事故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了解事故情況,組織事故搶救。
市場監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電梯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公共場所電梯的設計文件和運行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第二十五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的機構,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經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核準。
第二十六條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從事檢驗檢測人員依法取得資格;
(二)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技術評價意見,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三)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四)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采取相應措施;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書面報告電梯所在地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可以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電梯安全技術評價,根據評價意見作出電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的決定:
(一)曾遭受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二)運行故障頻率高,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電梯需要移裝的;
(四)其他需要安全技術評價的情形。
住宅電梯使用單位委托開展安全技術評價的,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第二十八條 電梯制造單位或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故意設置技術障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電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過一次定期檢驗周期,未按規定封存電梯、設置警示標志和辦理相關手續的;
(二)未建立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電梯使用單位變更時,未按規定移交電梯安全技術檔案的;
(四)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發生乘客被困電梯轎廂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困電梯轎廂內一小時以上的。
第三十條 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給予政務、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