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電梯生產(包括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應急救援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梯,包括載人電梯、載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文化旅游、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電梯制造、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發揮保險的風險預防和事故賠償作用。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宣傳教育,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
電梯的生產、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等單位應當引導社會公眾正確使用電梯。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公益性宣傳,對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電梯安全知識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內容,培養學生、學齡前兒童安全、文明使用電梯的習慣。
第七條 電梯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電梯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咨詢等服務,參與有關標準制定,協助、配合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電梯生產
第九條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有關標準的要求。
電梯生產單位對其生產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十條 電梯出廠時應當隨附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技術資料和文件。
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其制造的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并作出記錄;
(二)對電梯使用和維護保養單位在電梯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提供必要的技術幫助和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
(三)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向電梯使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
(四)不得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
(五)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符合建筑物結構安全、消防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的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
第十二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電梯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制造單位因法人資格終止、喪失相應資質等原因依法不能承擔相應安全責任且無義務承受人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制造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施工方案。
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配套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的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實施電梯改造的,施工單位應當出具有關技術文件,加貼電梯改造銘牌,注明改造施工單位名稱、許可證書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并對改造后的電梯質量和安全性能負責。
第三章 電梯使用管理
第十四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依法向所在地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電梯進行改造、修理,按照規定需要變更使用登記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未移交業主的電梯,項目建設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電梯,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
(三)產權單位自行管理的電梯,產權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
(四)電梯屬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受托人為使用單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實際管理人為使用單位;沒有實際管理人的,共有人為使用單位;
(五)出租、出借電梯或者含有電梯的房屋、場所的,出租、出借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
(六)其他不能明確電梯使用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落實。
未確定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梯使用單位依法變更的,原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新電梯使用單位移交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七條 電梯使用單位依法承擔電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責任,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規定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督促其規范管理;
(二)確定專人管理電梯鑰匙,并記錄鑰匙使用情況;
(三)建立并長期保存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四)在電梯轎廂內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以及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電梯安全有關信息;
(五)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沒有電梯維護保養資質的,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
(六)制定電梯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七)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使用,保持電梯緊急救援通道暢通;
(八)運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易造成電梯損壞的物品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九)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 對機場、碼頭、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在客流高峰時段,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安排專人值守,疏導客流,引導乘客安全乘梯。
第十九條 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電梯,在電梯口的顯著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電梯發生事故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實施救援,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二十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電梯使用單位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由電梯所有權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電梯運行維護費用單獨立賬,專款專用,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所需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但未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列支,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二)已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且已劃轉業主大會管理的,由電梯使用單位提請業主委員會審核同意,并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由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三)使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電梯使用單位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由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四)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不足的,由電梯所有權人承擔;屬于共有的,由共有權人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分攤有關費用,電梯共有權人依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二條 電梯乘用人應當遵守電梯乘用規范,安全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電梯;
(二)超過額定載荷使用電梯;
(三)在電梯內嬉戲、打鬧、蹦跳;
(四)在運行的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上逆行或者在其出入口滯留;
(五)強行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六)拆除、損壞電梯的零部件、附屬設施、標志、標識;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四章 電梯維護保養
第二十三條 電梯的維護保養應當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安裝、改造、修理單位進行。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及其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嚴格按照電梯維護保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維護保養工作,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的安全性能負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半年至少針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1次應急演練;
(二)對電梯發生的故障等情況及時進行詳細的記錄;
(三)每年度在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驗之前至少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電梯使用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四)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以及自行檢查記錄檔案,檔案至少保存4年;
(五)發現事故隱患時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六)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設置24小時維護保養值班電話,保證電話有效應答并做好記錄。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維護保養人員應當及時抵達現場實施救援。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可以采取簽訂聯保協議等方式委托其他具備應急救援能力的單位提供專業化、社會化的應急救援服務。
第二十五條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4年。
第五章 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二十六條 電梯安全管理依法實行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制度,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條 從事電梯檢驗、檢測工作的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開展檢驗、檢測活動,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并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二)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三)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四)法律、法規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單位可委托電梯制造單位或者檢驗、檢測等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
(一)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使用單位根據安全評估結果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更新、改造、修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經營、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以及醫院、機場、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電梯和故障頻率較高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梯應急救援納入本行政區域應急救援體系,統一協調指揮電梯應急救援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接到電梯事故報告,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應急救援。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構建電梯安全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并向公眾開放查詢服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信用體系建設,依法向社會公開電梯安全監管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電梯制造單位設置電梯密碼等限制電梯安全運行的技術屏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變更,原使用單位未將電梯安全技術檔案完整移交給新的使用單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原電梯使用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