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修訂后的《甘肅省消防條例》和《甘肅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
據介紹,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我省消防安全工作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條例》和《辦法》的原有條文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形勢任務需要。去年年初,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分別將《條例》《辦法》修訂納入年度立法計劃。
新修訂的《條例》共7章74條,包括總則、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法律責任和附則。新修訂的《辦法》共6章60條,包括總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安全責任落實與追究、附則。《條例》已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辦法》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禁止電動車進入載人電梯。同時,各級消防救援機構常態化深入居民樓院、住宅小區開展電動自行車隱患排查整治。近年來,共排查建筑1.5萬棟,清理違規停放充電行為1.2萬處。省消防救援總隊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抽檢頻次,對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擅自更換大功率電池、改造內部線路等問題進行了整治。
據統計,我省住宅火災占城市火災起數的一半以上,且60%以上的消防舉報投訴,如堵塞通道、占用消防車通道等火災隱患,都與物業企業、業主、使用人消防安全職責不落實有關。《條例》第二十一條和《辦法》第四十九條,均對物業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規定。對業主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在安全通道、樓梯間停放電動自行車、堆放雜物等行為,應當通過巡查及時發現并進行勸阻,對勸阻無效的,要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同時,要求對公共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組織檢查和維護保養,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功能比較復雜的自動消防設施,要委托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維護保養,確保消防設施始終處于完好有效的狀態。
修訂的《條例》和《辦法》明確要求,消防控制室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得少于二人,確保及時發現并有效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同時,明確從事消防設施檢測和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評估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從業條件,執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能夠保質保量做好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