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春雷行動”期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市場監管局城南所執法人員在轄區檢查時,發現一小區電梯總共87臺,維保單位四川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維保人員只有2人,則該公司的維保人員所承擔維保的電梯數量單位人均約為43.5臺/人/月。該局以當事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為由,開展了調查。
經查,當事人自2013年5月22日開始營業,主要銷售: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并提供安裝、維修等。當事人持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當事人于2019年12月25日與四川某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南充分公司簽訂《電梯維護保養服務合同》,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對南充市嘉陵區這一小區的87部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每部電梯收取維保費3000元,總計費用252000元,期間從事電梯維保工作的維保人員只有2人。單位人均維保電梯數量43.5臺/人月,其中:2020年12月開始,另外一名從事電梯維保工作的維保人員才進入該公司進行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人均維保電梯數量29臺/人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以及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電梯維護保養規范》(四川省地方標準DB51/T2239-2016)第四條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六)條第(3)項“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含義。3. 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在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的規定,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事實、情節,建議予以從輕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