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過八旬的老太太在四川西充縣城一家超市購物,因乘坐電梯撿東西時不慎摔倒受傷,后經司法鑒定,其右髖關節功能活動喪失50%以上,評定為九級傷殘。事后,因與涉事超市就賠償問題一直未達成一致,老人將超市告上法院。
9月12日,記者獲悉,日前,西充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超市作為營業性公共場所,是電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事故發生時無廣播音頻播放“注意安全”,電梯運行無人值守疏導,存在安全隱患,判超市方擔責四成,賠償老人4.49萬元。
■ 事件回顧
蒲老太今年85歲,南充市西充縣人。摔倒一事,發生在2020年10月2日早上。當天早上,蒲老太前往縣城一家超市購物,9點14分在超市購買了一桶食用油后乘電梯下樓。當時,她一手提油,另一手離開電梯扶手,在撿購買的東西時不慎摔倒,身體隨電梯運行滑落至電梯口受傷。
■ 雙方申辯
因與超市方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蒲老太將超市告上西充縣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3萬元。蒲老太訴稱,因涉事超市電梯口未設置注意安全的警示標志,也未有提示乘坐人乘坐電梯的方法,更未設置專人值守電梯,“摔倒后長達10多分鐘無法起身,無相關工作人員前來救助,致使受傷致殘”。
對此,涉事超市方表示,根據超市當初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電梯所占用面積不屬超市租賃,此外,蒲老太在訴狀中自述不慎摔倒,說明自認不小心、疏忽大意摔倒,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涉事超市還表示,根據當天的監控視頻畫面顯示,蒲老太摔倒時,電梯處于正常運行狀態,超市內有循環廣播語音溫馨提示:“尊敬的顧客您好,請拉好扶手,注意腳下安全。”而且,扶梯、墻面等多處有警示標記“注意安全”字樣。當天,蒲老太在電梯上放開電梯扶手提油,自身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存在較大過錯。
涉事超市認為,蒲老太當天摔倒后,同行人員未能正確攙扶,因此蒲老太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日前,西充縣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涉事超市賠償蒲老太4.49萬元。
法院釋法
老太提油乘坐摔倒,應擔主責
無廣播語音提示,超市擔責40%
西充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電梯系超市經營的配套公共設施,超市是電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本案中,蒲老太雖年事已高,但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乘坐電梯時沒有充分注意安全,一手提油,另一手離開扶手,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超市作為營業性公共場所,是電梯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在日常管理中,雖然有廣播音頻播放“注意安全”,在電梯扶手下面有“注意,請緊握扶手帶監管好兒童”字樣,但在事故發生時,無廣播音頻播放“注意安全”,電梯運行無人值守疏導,存在安全隱患,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法院判超市承擔4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