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9日路某系東塘某小區的業主,受該小區相關住戶的委托,向長沙市雨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雨花區住建局)提出了加裝電梯的申請。
雨花區住建局于2019年4月9日受理申請,2019年4月11日雨花區住建局牽頭組織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雨花區分局(以下簡稱雨花區自規分局)、長沙市雨花區公安消防大隊、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召開聯合審批工作聯審會議。同日,長沙市雨花區公安消防大隊、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分別出具審批意見,同意增設電梯。
2019年4月15日雨花區自規分局出具審批意見,認為該加裝電梯項目壓占城市規劃支路,并向雨花區住建局提供了原長沙市城鄉規劃局作出的295號審查意見告知書。
2019年4月15日,針對長沙市雨花區東塘某小區相關業主加裝電梯申請,雨花區住建局作出聯合審批意見:規劃部門審查認為該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并作出不予批準的審查意見,鑒于該加裝電梯申請未能通過聯合審批,不能核準實施。路某遂起訴請求:撤銷該審批意見;判令雨花區自規局依法履行同意核準備案的法定職責;一并審查《長沙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合法性。
裁判理由和結果長沙鐵路運輸法院認為,本案中,因涉案房屋位于城市規劃支路范圍內,明顯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故路某提出的增設電梯申請不符合規劃要求,雨花區住建局根據區規劃、質監、消防等部門作出的審批意見,作出不予核準實施的審批意見,并無不當。
關于路某提出對《長沙市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一并審查的問題。經審查,該規定未發現與上位法相抵觸等不合法的情形,可以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判決駁回路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路某不服,提出上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一、雨花區住建局的答復屬將雨花區自規局不予批準的意見告知當事人的告知行為,對當事人產生影響的是雨花區自規局對其申請不予批準的行為,對雨花區住建局的起訴應裁定駁回。
二、雨花區自規局對案涉增設電梯申請不予批準,但未明確其事實根據,對應當適用的法律依據未予適用,該不予批準的行為應予撤銷,責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按一般理解,“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中的“城市道路”應是已建道路,雨花區自規局主張包括規劃建設但未建設的道路,沒有依據。相關規劃制訂多年并未實施,目前也無實施計劃,即相關規劃在可預見的相當一段時期內可能不會或難以實施,在原有住宅整體位于規劃支路范圍內的情況下,即使將來實施規劃,產生影響的主要也是原有住宅,增設電梯產生的不利影響微乎其微,僅以涉案電梯加裝項目位于規劃支路范圍內,就認定為影響規劃實施,有失公平合理,從合理平衡公私利益沖突的角度,明顯保護失衡。
故判決:
一、撤銷一審判決;
二、駁回對雨花區住建局的起訴;
三、撤銷雨花區自規局作出的對涉案增設電梯申請不予批準的行為;
四、雨花區自規局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對涉案增設電梯申請按現行規定重新處理。
典型意義隨著老齡化程度不斷加劇,越來越多的老人面臨上下樓難問題,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的呼聲漸高,加裝電梯已成為很多老舊小區居民特別是老人急難愁盼的問題。
推進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是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重大事項之一。《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指導意見》,通過簡化審查備案手續、提高財政補貼標準等,大幅降低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的門檻。人民法院既要嚴格適用法律規定,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和連續性,又要與時俱進,注意辦案的社會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一方面是尚未發生,且可能性不大的對規劃實施的微小影響,一方面是現實的迫切的人民群眾重大生活需要的情況下,本案二審判決從合理平衡公私利益沖突的角度出發,撤銷了雨花區自規局的增設電梯申請不予批準的行為,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