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電梯現場檢測時,檢測人員數量是否有要求
【內容】根據國市監特設【2020】56號文附件3《電梯檢測規則(試行)》僅要求從事電梯檢測的人員應依法取得電梯檢驗檢測人員資格,并未對現場檢測時檢測人員數量提出要求,請問電梯檢測機構是否可以僅委派1名檢測人員進行現場檢測?
【回復】依照試點意見,電梯檢測機構承擔的檢測工作是使用單位委托的事項,現場具體工作(包括開展檢測的人員數量)應當由雙方予以約定。電梯檢測工作質量應向電梯使用單位負責,并接受電梯使用單位和使用者的監督。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時間: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