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在新《核準規則》下,安全閥校驗的問題
【內容】在新的《核準規則》下,沒有FD1和FD2,在機構設置中也不在具有安全閥校驗機構,對此有兩個問題。
1.安全閥是否允許第三方進行校驗,如果允許,應該取得何種資質;如果不允許,安全閥校驗周期同設備檢驗周期不相同的矛盾如何解決。
2.在新規則生效后,已經取得核準證書的安全閥校驗機構,是否能繼續從事校驗工作,如果可以繼續從事,那么如何解決其他單位無法取得安全閥校驗機構核準而產生的市場無法公平競爭的矛盾。
【回復】在新規則發布前,還按照現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執行。已經取得相應核準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閥校驗機構可以對外開展安全法校驗工作。關于對新規則的有關建議,您可以登陸總局網站的互動欄目反饋。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時間: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