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31日電 8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實施。今年年初國家發改委和銀監會發布商行服務費新規,規定銀行于8月1日起免收13項服務費,其中備受關注的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也將部分免去。此外,人身險保單從8月起將實現投保前查詢真偽,銀行結售匯業務“簡政放權”系列措施將實行,上海自貿區條例也將于8月1日開始實施;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與物品將被監管。
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等13項銀行服務費將免收
2014年2月14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銀監會今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268號),公布了商業銀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目錄,降低和調整了部分收費標準,規定了部分免費服務項目。通知中的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執行。
其中,通知規定,商業銀行免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本行簽約開立的個人基本養老金(含退休金)賬戶,每月前2筆且每筆不超過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異地(含本行柜臺和ATM)取現手續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已經于7月27日發布相關消息稱,從8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個人基本養老金異地取現手續費將部分免去。
此外,通知還要求,對于銀行客戶賬戶中(不含信用卡)沒有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申請,為其提供一個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賬戶(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戶)。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賬戶變動短信提醒服務并收費的,應事先通過網點或電子渠道等與銀行客戶簽約;未與銀行客戶簽約的,不得收費。
銀行結售匯業務“簡政放權”8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結售匯業務發展和外匯管理職能轉變,央行6月27日發布《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2號發布,下稱《管理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原《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據悉,該辦法的執行將增加一部分原本不具有結售匯資格的金融機構,但不影響銀行已經取得的結售匯業務資格。央行稱,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將根據《管理辦法》進一步細化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的相關事項。
8月1日執行的《管理辦法》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將結售匯業務區分為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分別制定管理規范;二是降低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準入條件,簡化市場準入管理;三是轉變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方式,賦予銀行更大的自主權,以充分發揮市場主體在外匯業務發展中的主觀能動性;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許可和資格要求,實現以事前審批為重向以事后監管為重的轉變;五是根據外匯實踐發展,修訂部分罰則內容。
人身險保單8月1日起將實現投保前查詢真偽
2013年12月30日,保監會就此前發布的《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人身保險條款編碼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下發了答記者問。保監會表示,自2014年8月1日起,各人身保險公司使用的保險條款將印刷條款編碼,消費者可以對條款信息進行查詢驗證,屆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人身保險產品數據庫將建設完成,并將提供保險條款信息實現查詢功能。
事實上,對于人身險保單真偽的查詢工作,早在2009年起上海、北京等地區的保險業協會已經建設了人身險綜合信息平臺建設,可通過該平臺驗證保單信息,但消費者只能投保后輸入保單號和個人信息才可驗證。而按照保監會新規,自8月1日之后,投資者在投保人身險之前即可核實自己所要投保的保單是否真實,避免了投保虛假保單。
據了解,對人身保險條款進行編碼的具體工作中,保監會首先對保險條款編制與印刷提出要求,明確條款編碼由文字碼和二維碼共同組成,條款編碼應印刷至條款首頁。
此外,保監會還對查詢工作提出指示,要求中國保險業協會增設條款查詢平臺,方便消費者通過掃描二維碼查詢保單信息。
上海自貿區條例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7月25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該條例將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定位為綜合性立法,集實施性法規、自主性法規、創制性法規的性質于一身,堪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的“基本法”。《條例》共9章57條,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服務、稅收管理,到綜合監管、法治環境等方面,對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進行了全面的規范。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定,自貿試驗區建設要堅持“自主改革”的指導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創新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積極運用現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資源,改革妨礙制度創新的體制、機制,不斷激發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條例在總則中特別規定,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這充分體現了對公民法人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法治精神。
《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根據國家要求,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建立企業準入單一窗口工作機制,企業只需按照規定提供一個表格,通過一個窗口提交申請材料,實現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備案)、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等行政事務一門式的辦理。
為了推動貿易發展,《條例》明確規定,要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積極開展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等方面制度的創新。為推動貿易發展,《條例》規定在試驗區建設“國際貿易單一窗口”。
《條例》規定了五大金融創新關鍵點。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人民幣跨境使用;推動利率市場化體系建設;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所有的這些金融改革措施,都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進行。
《條例》規定了六項事中事后綜合監管的主要制度。《條例》對國際通行的“一公平四保護”進行了專門規定,即維護公平競爭、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加強環境保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
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與物品將被監管
7月23日,海關總署發布關于《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公告對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監管問題提出了監管要求。
公告要求,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通過經海關認可并且與海關聯網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跨境交易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按照公告接受海關監管。
公告要求,電子商務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申報清單》(以下簡稱《貨物清單》),采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報關手續;個人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貿易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申報清單》(以下簡稱《物品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電子商務進出境物品報關手續。《貨物清單》、《物品清單》與《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告提出,存放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的海關監管場所的經營人,應向海關辦理開展電子商務業務的備案手續,并接受海關監管。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不得開展電子商務業務。
公告要求,電子商務企業或個人、支付企業、海關監管場所經營人、物流企業等,應按照規定通過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臺適時向電子商務通關管理平臺傳送交易、支付、倉儲和物流等數據。
此外,公告對企業注冊登記及備案管理相關事宜、電子商務進出境貨物、物品通關管理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