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及說明
原文:6.4.1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置電梯:
1、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底層作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筑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修改為:6.4.1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0m時必須設置電梯。
本條主要修改內容是將原來設置電梯的層數要求,從“七層及七層以上”改為“四層及四層以上”;并且將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要求,從“超過16m時”改為“超過10m時”。
本條修改的主要背景和理由如下:
一、我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隨著人口老齡化增速加快,住宅的電梯配置標準太低已是不爭的事實。已有許多省市根據當地普通住宅的適老性要求,在地方標準中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全面提高相關國家標準的時機已經成熟。
二、我國1954年的《建筑設計規范》中規定:“居住房間在五層以上或樓板面高出地平線17公尺時,應有電梯設備”。但是,1987年《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規定了“七層(含以上)應設電梯”。由于降低了標準,并且執行不力,很多城市大量出現七層、八層甚至九層、十層都不設電梯的住宅。這些住宅給城市居住生活帶來的不便十分嚴重。1999年《住宅設計規范》重申“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置電梯。”2000年,本條文列為強制性條文并且不斷加大執行力度。2005年以來,不但未發現七層以上不設電梯的住宅,反而越來越多的四~六住宅也設置了電梯。目前,提高住宅電梯的設置標準,已成為歷史的必然選擇。
三、按照傳統的住宅技術經濟指標測算,電梯占住宅的土建成本比例偏高。隨著住宅整體設備配套水平的提升以及住宅性能質量的全面提高,住宅總體價格提高的同時,電梯占住宅售價的比例相對減少,提高住宅電梯的設置標準,已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住宅建設標準適應市場需求的合理定位。
四、適當提高住宅電梯的設置標準,可以有效引導住宅設計新的方向。從我國住宅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住宅設計的重要原則是土地集約化利用。提出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設置電梯,不等于鼓勵大量建設四~六層的住宅。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我國執行的標準是“七層(含以上)應設電梯”,那期間,七~九層設置電梯住宅是極少的。因此,本條規范修訂的目的應明確為,嚴格限制建設四層及以上不設電梯的住宅。
原文:6.4.2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其中應設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修改為:6.4.2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設置電梯不應少于兩臺,其中應設置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應符合以下建筑設計參數:
1、井道凈尺寸≥2.20mX2.20m;
2、轎廂短邊凈尺寸≥1.50m,長邊凈尺寸≥1.60m;
3、電梯門凈寬≥0.90m;
4、削角擔架最小尺寸值為:1.80m X 0.45m;
5、侯梯廳深度≥1.80m。
在6.4.1條對設置電梯的最低層數進行修改后,本條關于設置兩臺電梯的要求仍然維持在“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重點是將“每棟樓設置”修改為“每單元設置”。本條修改同時也取消了6.4.3、6.4.4條關于設置聯系廊的規定。在2011版條文說明中,已經提出“實際操作中,聯系廊的設計會帶來視線干擾、安全防范、使部分居室廚房失去自然通風和直接采光等問題,此種設置電梯的方法雖較經濟,但屬低水平。所以,理想的方案是設置兩臺電梯,且其中一臺可以容納擔架。”
本次修改提出了可容納擔架電梯的建筑設計參數。這些參數的論證依據如下:《住宅可容納擔架電梯配置標準研究》課題組調查發現:各地急救中心使用的擔架(車)沒有統一標準,無法進入住宅電梯的主要原因是擔架(車)尺度過大,不能直接作為住宅設計的參數。因此,必須先確定切實可行的急救擔架最小參數。課題研究結論是,用于入宅急救的擔架應以鏟式擔架尺寸為基礎改型為削角擔架。削角擔架參數為:擔架總尺寸:1.80m X 0.45m,距擔架兩端0.38m處開始向內收縮,兩端把手縮至0.2m寬(如圖),該尺寸滿足人體最小平躺尺寸要求,覆蓋了我國人體身高95%的范圍。依據急救擔架參數,確定了普通住宅可容納擔架電梯轎廂最小尺寸為1.50m×1.60m,即可利用對角線放置鏟式擔架車。1.50m×1.60m轎廂廣泛適應國標1000kg型號,這樣新建、改造住宅代價均較小,容易實現。同時要求電梯井道寬度要留有適當余地,凈尺寸不小于2.20mX2.20m;電梯門洞開門凈寬不小于0.90m,便于擔架車出入。
為進一步保證救助的效率,提高適應更多型號擔架的能力,有條件的住宅可以考慮采用具備容納擔架條件的其他電梯型號,在國家現行標準《電梯主參數及轎廂、井道、機房的型式與尺寸》GB/T 7025.1中有相關規格和設置要求。
由于6.4.1條的修改,以下條文應做相應修改,以避免引起規范不能閉合的問題,提請大家討論:
6.4.5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
建議修改為:
6.4.5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
6.6.1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臺;
3、 候梯廳;
4、 公共走道。
建議修改為:
6.6.1四層及四層以上的住宅,應對下列部位進行無障礙設計:
5、 建筑入口;
6、入口平臺;
7、 候梯廳;
8、公共走道。
6.6.2住宅入口及入口平臺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入口設臺階時,應同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應符合表6.6.2的規定。
3、 供輪椅通行的門凈寬不應小于0.8m;
4、 供輪椅通行的推拉門和平開門,在門把手一側的墻面,應留有不小于0.5m的墻面寬度;
5、 供輪椅通行的門扇,應安裝視線觀察玻璃、橫執把手和關門拉手,在門扇的下方應安裝高0.35m的護門板;
6、 門檻高度及門內外地面高差不應大于0.015m,并應以斜坡過渡。
條文說明:6.6.2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入口設置臺階時,必須按照無障礙設計的要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建議修改為:
條文說明:6.6.2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入口設置臺階時,必須按照無障礙設計的要求設置輪椅坡道和扶手。
6.6.3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00m,七層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1.50m。
建議修改為:
6.6.3四層及四層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2.00m,四層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臺寬度不應小于1.50m。
以下其它相關條文是否需要修改請討論:
5.6.3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的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不應低于1.10m。
5.6.4封閉陽臺欄板或欄桿也應滿足陽臺欄板或欄桿凈高要求。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和寒冷、嚴寒地區住宅宜采用實體欄板。
6.1.3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m,七層及七層以上不應低于1.10m。防護欄桿必須采用防止兒童攀登的構造,欄桿的垂直桿件間凈距不應大于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采取防墜落措施。
6.3.1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m,不超過六層的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00m。
關于對工程建設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
征求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及專家: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關于開展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局部修訂工作的函》(建標標函[2016] 27號)的要求,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編寫的《住宅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
為確保局部修訂條文的水平和質量,現將該征求意見稿在網上發布。請有關單位、專家,請對該稿內容進行全面、仔細審閱,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請將意見和建議于2016年3月6日前返回(寄回)至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聯系方式:
聯 系 人:王 賀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車公莊大街19號 中國建筑設計研究院 住宅工程中心
郵政編碼:100044
電 話:010-88328223
傳 真:010-68368024
電子郵箱:wanghe@cadg.cn
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編制組
2016年2月19日
Changes on Elevators After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Released
Some changes in Design Code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Elevators are required and necessary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4 or more floors, as well as those with 10 meters between the entrance floor and the outdoor ground.
It used to be seven or more floors and 16 meters while the range now has been expanded.
The clause of 6.4.2 has been modified to the requirement that two elevators at least are a must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with 12 or more floors, one of which must be suitable for an ambulance stretcher. In regards of stretcher-suitable elevators,details and specifications have been made in the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