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權責清單(示例)
2018年4月
前 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法》《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遼委發〔2017〕38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質監局關于加強全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17〕86號)文件要求,強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遏制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省質監局委托遼寧省安全科學研究院組織相關人員,依據國家及行業法律、法規和規范要求,梳理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各項權利和責任,編制了《遼寧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權責清單(示例)》,可供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做到防患于未然。《遼寧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權責清單(示例)》包括通用項目和專業項目2部分共23項,并分別明確了其相應權責事項
遼寧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權責清單(示例)
序號 | 工作內容 | 工作細節 | 辦理人員 | 辦理機構 | 罰則 | 實施依據 | |
一、通用項目 | |||||||
1 | 采購 | 1.采購、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并且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2.不得采購超過設計使用年限的特種設備; 3.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4.禁止使用報廢的特種設備。 | 安全管理負責人 | 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2條 | ||
2 | 使用登記 | 1.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應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2.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向產權單位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3.移動式大型游樂設施每次重新安裝后、投入使用前,向使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使用登記; 4.鍋爐、壓力容器(氣瓶除外)、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按臺(套)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5.車用氣瓶以車為單位辦理使用登記; 6.氣瓶(車用氣瓶除外)、工業管道以使用單位為對象向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 7.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更名、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8.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9.辦理使用登記所需材料參考TSG08-2017第3.4條; 10.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詳見表注解1。 | 安全管理員 | 市局、縣區局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3.1條 TSG08-2017第3.2條 TSG08-2017第3.4.1條 | |
3 | 定期檢驗 | 1.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2.移動式(流動式)特種設備,如果無法返回使用登記地進行定期檢驗的,可在異地(指不在使用登記地)進行,檢驗后在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將檢驗報告(復印件)報送使用登記機關; 3.定期檢驗完成后應組織進行特種設備管路連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儀器儀表等)和內件安裝、試運行等工作; 4.檢驗結論為合格時應按照檢驗結論確定的參數使用特種設備; 5.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專職及其附屬儀器儀表應進行定期檢驗(檢定、校準)、檢修。 | 安全管理員 |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2條 TSG08-2017第2.10條 | |
4 | 安全標識 | 設置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 | 安全管理員 | TSG08-2017第3.11條 | |||
5 | 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應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 (1)使用電站鍋爐或者石化與化工成套裝置的; (2)使用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電梯的,或者在公眾聚集場所使用30臺以上(含30臺)電梯的; (3)使用10臺以上(含10臺)大型游樂設施的,或者10臺以上(含10臺)為公眾提供運營服務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的; (4)使用客運架空索道,或者客運纜車的;使用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50臺以上(含50臺)的。 |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負責人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2條 TSG08-2017第2.3條 TSG08-2017第2.4.2.1條 | ||
6 | 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 1.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應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 (1)使用額定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鍋爐的; (2)使用5臺以上(含5臺)第Ⅲ類固定式壓力容器的; (3)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氣瓶充裝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業管道的; (5)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或者客運拖牽索道,或者大型游樂設施的;(6)使用各類特種設備(不含氣瓶)總量20臺以上(含20臺)的; 3.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單位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管理員,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的人員負責使用管理。 | 安全管理負責人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4.2條 | ||
7 | 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 1.配備相應持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2.特種設備使用時應保證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證的作業人員在崗; 3.醫院病床電梯、直接用于旅游觀光的額定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電梯以及需要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由持有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操作。 | 安全管理負責人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4.4條 | ||
8 | 教育培訓 | 1.安全管理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 安全管理員 | 市、縣監管(審批)部門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特種設備安全法》 第十三條 TSG08-2017第2.2條 TSG08-2017第2.4.2條 | |
3.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 | 安全管理員 | ||||||
9 | 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 1.建立特種設備臺賬; 2.逐臺建立特種設備安全與節能技術檔案; 3.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使用登記證;(2)《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3)特種設備設計、制造技術資料和文件,包括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含合格證及其數據表、質量證明書)、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證書等;(4)特種設備安裝、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施工質量證明文件、安裝改造修理監督檢驗報告、驗收報告等技術資料;(5)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報告)和定期檢驗報告;(6)特種設備日常使用狀況記錄;(7)特種設備及其附屬儀器儀表維護保養記錄;(8)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校驗、檢修、更換記錄和有關報告;(9)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及事故處理報告。 4.特種設備節能技術檔案包括鍋爐能效測試報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等。 | 安全管理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5條 | ||
10 | 建章立制 | 1.建立并且有效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2.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2)特種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和有關記錄制度;(3)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鍋爐能效測試申請實施管理制度;(4)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制度;(5)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與作業人員管理和培訓制度;(6)特種設備采購、安裝、改造、修理、報廢等管理制度;(7)特種設備應急救援管理制度;(8)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9)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3.制定操作規程。操作規程一般包括設備運行參數、操作程序和方法、維護保養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巡回檢查和異常情況處置規定,以及相應記錄等。 | 安全管理負責人 安全管理員 | TSG08-2017第2.6條 | |||
11 | 維護保養 | 1.對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 2.對發現的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且作出記錄; 3.法律對維護保養單位有專門資質要求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維護保養。 | 作業人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7條 | ||
12 | 安全檢查 | 1.對在用特種設備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2.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3.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4.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作業行為。 | 安全管理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 TSG08-2017第2.2條 | ||
13 | 隱患排查及處理 | 1.按照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進行隱患排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消除; 2.特種設備在使用中發現異常情況的,作業人員或者維護保養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且按照規定的程序向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3.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全面檢查,查明故障和異常情況原因,并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時停止運行,安排檢驗、檢測,不得帶病運行、冒險作業,待故障、異常情況消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 安全管理負責人 安全管理員 作業人員 | 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11條 | ||
14 | 應急預案 | 1.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員的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應急預案每年至少演練一次,并且作出記錄; 2.其他單位可以在綜合應急預案中編制特種設備事故應急的內容,適時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并且作出記錄。 | 安全管理負責人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12條 | ||
15 | 應急處置 | 1.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根據應急預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 2.及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3.配合事故調查和做好善后處理; 4.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特種設備安全時,應當立即疏散、撤離有關人員,采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負責人 安全管理員 作業人員 | 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主要負責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 | TSG08-2017第2.11條 | ||
16 | 停用 | 1.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并且設置停用標志,在停用后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告知登記機關; 2.重新啟用時,應當進行自行檢查,到使用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應當按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 | 安全管理員 | 市局、縣區局 | 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3.9條 | |
17 | 報廢 | 1.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修理價值的特種設備,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報廢期限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產權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 2.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應當辦理報廢手續,填寫《特種設備停用報廢注銷登記表》,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 3.非產權所有者的使用單位經產權單位授權辦理特種設備報廢注銷手續時,需提供產權單位的書面委托或者授權文件。使用單位和產權單位注銷、倒閉、遷移或者失聯,未辦理特種設備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銷相關特種設備。 | 安全管理員 | 市局、縣區局 | 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3.9條 | |
18 | 特種設備信息報送 | 及時更新氣瓶、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及相應數據,每年一季度將上年度的氣瓶、壓力管道基本信息匯總表和年度安全狀況報送登記機關。 | 安全管理員 | 市局、縣區局 | TSG08-2017第3.7條 | ||
二、專業項目 | |||||||
19 | 鍋爐 | 1.配備節能管理人員; | 安全管理負責人 |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4.3條 | ||
2.鍋爐以及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做好鍋爐水(介)質、壓力容器水質的處理和監測工作,保證水(介)質質量符合相關要求; | 作業人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8條 | ||||
3.建立節能技術檔案。包括鍋爐能效測試報告、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改造技術資料等。 | 安全管理員 | TSG08-2017第2.7條 | |||||
20 | 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 | 1.取得相應的充裝許可資質; | 主要負責人 | 予以取締,沒收違法充裝的氣瓶處十萬元以上伍拾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TSG08-2017第2.15條 第3.11條 | ||
2.建立并且落實充裝前、充裝后的檢查與記錄制度; 3.禁止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不得錯裝、混裝介質; | 安全管理員 作業人員 | 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 |||||
4.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除外),并且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為自有氣瓶和托管氣瓶建立充裝檔案; 5.禁止充裝永久性標記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檢或者檢驗不合格、報廢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 6.不得充裝未在充裝單位建立檔案的氣瓶(車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呼吸器用氣瓶除外); 7.建立氣瓶管理信息系統,對氣瓶的數量、充裝、檢驗以及流轉進行動態管理; 8.將該移動式壓力容器的電子秘鑰或者使用登記時發放的IC卡隨車攜帶。 | 安全管理員 作業人員 | ||||||
21 | 起重機械 | 起重機械的拆卸應當由具有相應安裝許可資質的單位實施。起重機械拆卸施工前,應當制定周密的拆卸作業指導書,按照拆卸作業指導書的要求進行施工,保證起重機械拆卸過程的安全。 | 安全管理員 | 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第二十五條 | ||
22 | 電梯 | 1.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必須由取得許可的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或者電梯制造單位進行。電梯應當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 安全管理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一條 | ||
2.電梯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安全管理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
23 | 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 | 1.主要負責人應當熟悉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相關安全知識,并全面負責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 2.主要負責人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督促、檢查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3.配備相應數量的營救裝備和急救物品; 4.租借場地開展大型游樂設施經營的,應當與場地提供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負責人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 《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規定》第三十四條 | |||
5.將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標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 安全管理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3.11條 | ||||
6.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產品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開展設備運營前的試運行檢查和例行安全檢查,對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并且作出記錄。 | 作業人員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TSG08-2017第2.7.3條 | ||||
注:不需要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如下:
1.鍋爐:D級鍋爐。2.壓力容器:(1)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性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過程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2)盛裝第二組介質的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3)超高壓管式反應器;(4)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儲氣罐;(5)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6)水處理設備中的離子交換或者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7)蓄能器承壓殼體;(8)簡單壓力容器;(9)消防滅火用氣瓶、呼吸用氣瓶、非重復重裝氣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