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江淮晨報、江淮網記者獲悉,《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下稱《基準》)已正式發布。今后,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未按要求配備應急電源,使用單位最高可能會被罰款3萬。另外,電梯無防護措施,最高將被罰款3000元。
未按要求配備應急電源最高罰3萬
2016年12月,合肥市政府對《合肥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以市政府189號令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施行一年多來,當中的一些處罰條款還有待細化,才能更加適應現實需要。
按照《基準》,今后,公眾聚集場所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應急電源或者斷電應急平層裝置,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制造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監測裝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說服教育后按照要求配備監測裝置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按照要求配備監測裝置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無安全防護措施最高罰款3000元
電梯的安全防護措施怎么樣?也直接關系著電梯的使用安全。按照最新的《基準》,電梯使用單位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使用單位未按照要求移交電梯資料和物品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說服教育后,移交的電梯資料和物品符合要求,處1萬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經說服教育后,移交的電梯資料和物品不符合要求,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且拒不移交電梯資料和物品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未開展安全技術評價最高罰3萬
電梯作為一種特種設備,日常的檢驗檢測顯得尤為重要。此次《基準》明確,電梯使用單位未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安全技術評價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造成后果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造成后果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另外,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辦理備案手續,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經說服教育后,備案的信息真實完整,符合要求,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經說服教育后,備案的信息不真實完整,不符合要求,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經說服教育后,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