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小區配備一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建設單位承擔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少兩年內的電梯保修責任。《溫州市電梯安全條例》日前在市政府官網公布,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規定。該條例將從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規定,載人電梯應當具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智能化監測裝置,所采集的電梯運行數據應當傳輸至市特種設備應急處置機構實施監測分析。
據介紹,所謂遠程監測裝置,是運用先進的物聯網技術,相當于給電梯安裝類似飛機上的“黑匣子”,實時記錄電梯運行數據和運行狀況,起到電梯的故障預警作用。一旦事故發生,維修人員能通過對“黑匣子”記錄數據的分析,快速找到電梯故障的原因。
《條例》還規定,電梯使用管理單位需要配備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每個小區、廠區分別配備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員,每名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的電梯數量不超過30部。值得注意的是,《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承擔自建筑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至少2年內的電梯保修責任。
電梯生產單位或者承擔其義務的機構,若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修理、更換零部件的,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電梯生產單位在電梯中設置或者變相設置技術障礙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未按要求配備、管理和維護電梯安全智能監測裝置、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未設置停用標識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定期對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未按規定對本單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未按規定建立日常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檔案;發現電梯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發現事故隱患,未告知電梯管理責任人并提出整改意見的;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